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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芙蓉王現狀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7 20:14:14

“芙蓉王”是湖南本土著名的香煙品牌,其口感和外包裝也赢得了廣大消費者的認可。

然而不久前,常德退休職員李建忠将湖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他們生産銷售的“芙蓉王”香煙,在外包裝上印刷的“芙蓉”花圖案及字樣涉嫌著作權侵權,并索賠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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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獨立創作“芙蓉花”圖文 認為“芙蓉王”外包裝涉嫌侵權

今年72歲的李建忠是原常德市濱湖印刷廠的職工,他向法庭陳述,自己是芙蓉花圖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煙包裝)的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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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李建忠在印刷廠工作時,經過藝術化的構思與設計,獨立創作完成“芙蓉花”圖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該作品在1982年被選送參加全國首屆包裝工業展覽,獲得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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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原告方認為,湖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未經李建忠的授權,擅自使用、修改原告上述作品在藍色軟裝“芙蓉王”和白色短支裝“芙蓉王”香煙的包裝上,對這些種類的香煙進行了批量生産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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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表示,上述種類的香煙包裝上的芙蓉花圖案及“芙蓉”文字與原告的作品圖及參展作品圖進行比對可以發現:芙蓉花的花瓣數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葉子數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花柄形狀與位置相同;“芙蓉”文字(包括漢字和拼音)的字體形狀高度相似,已經構成著作權侵權,并要求被告湖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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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煙:屬重複起訴應駁回 無證據證明原告享有著作權

與湖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一起坐在被告席的,還有湖南六三六連鎖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方認為,湖南六三六連鎖管理有限公司銷售了上述涉嫌侵犯著作權的香煙,應當就該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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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湖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提出了答辯意見:他們認為李建忠早在2002年已經就該著作權侵權一事向常德市中院提起訴訟,當時法院已經判決,駁回李建忠的訴訟請求,如今再次提出訴訟屬于重複起訴,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該裁定駁回;同時,他們表示李建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标識享有著作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應當駁回其訴訟。

而被告二湖南六三六連鎖管理有限公司表示,他們是通過正規途徑進貨銷售,并不存在侵權行為,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他們不能接受。

法庭概括三大争議焦點 因案情複雜将擇期宣判

經過現場審理,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對于涉案标識與“芙蓉王”兩款香煙外包裝上的圖案在線條、文字上構成實質性近似這一事實,原被告三方均表示沒有異議。

随即,審判長根據雙方舉證質證的内容,總結了以下三大争議焦點:

一、原告是否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

二、此案是否系重複起訴;

三、如果構成著作權侵權,責任應當如何評判。

圍繞三個争議焦點,原被告三方進行了多輪辯論,由于案情較為複雜,最終法庭決定休庭合議,擇期再對該案進行宣判。 對此,我們也将繼續關注!

關于侵權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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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長沙政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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