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娃不容易,外出要當心。
2017年9月2日,在楊浦區哥老官濱江百聯店内,一男孩跑到拐角處時,撞上了服務生端送的滾燙的鍋底,導緻其脖頸、胸口及手臂被燙傷。
時隔3個月,雙方在賠償金額方面仍存在較大分歧。
男孩家屬認為哥老官管理存在疏漏,而哥老官方面表示他們會盡力解決問題。
小孩及其父母作為消費者到哥老官火鍋店消費,作為經營者的哥老官火鍋店除應提供餐飲等相應服務外,還負有保障在該店内就餐的所有顧客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義務。
男孩在火鍋店内被服務員端的湯底燙傷,火鍋店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換言之,在其地盤上受侵害,理應由其買單。
但世事無絕對,首先,雖然經營者是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并非無限擴大的,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内的安全保障義務緻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内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但已盡相關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新聞所知内容,小男孩在店内取完調料後,被死角處服務員手持鍋底燙傷,如果按照事發哥老官新進店長嶽先生所述:
“我們到拐角處會有提醒,大聲喊出“當心鍋底、配菜”,專門有主管培訓。
我們公司專門有個培訓部,到門店後再培訓。每天跟員工灌輸,遇到客人前一定要打招呼,避免發生這種狀況。”
那麼該火鍋店實際上已經履行其提示義務,家長在此次事故中也需要承擔監護不力的部分責任,所以在我猜想,這也是為什麼其賠償金未能得到全部支持的原因。
文:北京金誠同達(成都)律師事務所 魏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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