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女士是平安的保險代理人,鄒女士入職後想為自己的丈夫杜先生購買保險,于是請當初培訓她的劉某幫忙挑選和推薦産品。
劉某當時就推薦了平安福和百萬任我行。
2018年4月,鄒女士給自己的丈夫投保了平安福保險産品組合。
其中平安福主險保額21萬,重疾保額19萬,并且附加了長期意外30萬、平安福腫瘤19萬,附加一年期意外醫療3萬,每年保費7697.29元。
百萬任我行保額5萬,住院津貼100元/天,每年保費1859元,該保險約定,自駕車意外身故或全殘理賠保額的20倍也就是100萬。
投保的時候鄒女士還問了劉某,丈夫杜先生的職業是貨車司機,能不能買這個保險,劉某指導鄒女士将杜先生職業寫為某超市經理,還說這樣是為了省錢。
2020年3月時杜先生在駕駛公司貨車運送貨物時出了車禍,經治療無效死亡,治療費用花了3554.85元。
當時這個案子上過新聞。
2020年5月12日,杜先生家屬為其注銷了戶口,随後鄒女士向平安申請理賠。
6月17日,經過平安核算後做出理賠結論,總共賠付292,415.52元。
其中,平安福應賠付157,500元,附加長期意外應賠付131,460.67元,意外醫療應賠付3454.85元(3554.85-100,其中100元為意外醫療免賠額)。
百萬任我行則解除合同,不予理賠也不予退費,原因是被保險人杜先生的職業類别不符合投保要求,屬于故意隐瞞告知。
鄒女士當然不同意,于是将平安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813,454.85元。
其中平安福21萬,附加長期意外60萬(其中基礎責任30萬,自駕車意外身故30萬),意外醫療3454.85元。
平安附加長期意外關于自駕車身故條款
百萬任我行理賠100萬,因保險責任有約定自駕車意外身故,理賠基礎保額5萬的20倍。
平安百萬任我行關于自駕車意外身故的條款
最後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判決書很長,總結的争議焦點有幾條:
1、杜先生駕駛的公司車輛是否屬于自駕車,保險合同的免除責任是否做了明确的提示。
2、平安保險公司解除百萬任我行的保險合同是否合理。
法庭引用的條文很長,我盡量用最短的文字解釋。
第一條争議:
保險合同雖然對“個人非營運車輛”做了提示,但是對于“個人非營運車輛”定義腳注部分未做加粗提醒。
且平安提供的回訪電話錄音為2018年4月1日,而合同的打印時間是2018年4月3日,所以除非平安能夠提交證據證明在投保前有對杜先生就免責條款做過充分提示,否則認定免除責任的條款無效。
第二條争議:
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是2018年4月1日,而平安公司解除合同的時間是2020年6月17日。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天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而該合同的簽訂時,業務員,也就是鄒女士本人以及培訓老師劉某都知曉杜先生的職業情況,視同平安公司也了解了杜先生的職業情況,而平安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解除合同,所以合同解除權消滅了。
最終,法院判決平安保險公司理賠鄒女士及其家屬1,813,454.85元。
該案一審是2021年10月28日(案件号:湘0426民初1520号),二審時間是2022年3月6日(案件号:湘04民終3586号),二審維持原判。
可以看到,這個案子中,平安保險全程被法院按在地上摩擦,提交的所有訴求都被否了。
此案還有一個背景,我覺得這個背景才是導緻這個判決結果的原因,死者是個90後,有三個孩子。
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頂梁柱離開,對這個家庭打擊是非常大的,甚至可以說是山崩地裂。
二審的審判結果距離事故的發生已經過去了兩年,作為家屬這兩年的日子不知道怎麼過的。
但在我看來這個案子是一個情與法之間的選擇,這一次法律站在情這邊。
而鄒女士及家屬能不能順利拿到180萬的賠償金,其實還存在一定的變數。
因為二審雖然是終審判決,但是金額太大,平安還是有可能提起再審的。
如果非要再審,那本案還是可以有新的抗訴點的,隻是于情來說,我也不希望再審,所以這裡我也不再提有效抗訴點了。
這筆錢對于失去親人的家屬來說也是一個安慰,如果這筆錢也沒了,那他們的日子真的不知道該怎麼過。
但以上也隻是站在旁觀者的角度去讨論這個問題,畢竟錢沒從我們口袋裡面出,平安最終會不會提起再審我們不得而知,即便再審,也真的希望法院可以在情與法的選擇上,選擇情吧!
本案留給我們的思考是當法與情面臨兩難的抉擇時,我們到底是應該站在法的角度維護法治的尊嚴,還是照顧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本案給我們打了個最好樣版。
我更多是希望此案是幾方共同導演的大戲,演戲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讓這個理賠變得合理合法,又沒有丢失保險的本質和溫情。
各位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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