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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連環買賣判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5 08:40:05

房屋連環買賣判例?在房屋買賣中,按要求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但是協議最終卻被法院認定為惡意串通,協議無效近日,無錫錫山法院通告了這樣一起案件,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房屋連環買賣判例?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房屋連環買賣判例(被認定惡意串通)1

房屋連環買賣判例

在房屋買賣中,按要求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但是協議最終卻被法院認定為惡意串通,協議無效。近日,無錫錫山法院通告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0年,王某因家中老宅拆遷,拿到了某小區的三套拆遷安置房。拿房後隻過了幾個月,王某就與孟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将該小區某棟602室房屋以總房款23萬元的價格賣給孟某。協議簽訂後,孟某一次性付完房款23萬元,王某将該房屋交付孟某居住、使用。2016年3月,孟某又與薛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孟某将上述房屋出賣給薛某,房款為33.2萬元。合同簽訂後,薛某付清了房款,孟某交付了房屋。

為了方便房屋過戶,2016年6月,薛某經孟某介紹,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購買協議,約定王某将案件中的房屋出售給薛某,房價款為33.2萬元。因當時政策原因,協議簽訂時王某并無房産證、土地證,一時無法辦理過戶領證手續。另外,該房屋轉讓協議尾部還注明了房款于2016年6月5日全部付清。

2016年下半年,當時該房屋已滿足過戶條件。于是薛某多次要求王某過戶,但王某均不予配合。薛某無奈,将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配合過戶,意外的是,這個訴求最終被法院駁回了。在錫山法院,記者看到三人之間兩次房屋買賣時簽訂的協議以及最後薛某與王某之間的協議,據介紹,前兩份協議均合乎規定,而問題就出在第三份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法官介紹,本案中,王某将涉案房屋出賣給孟某,後孟某又将該房屋出賣給薛某,該房屋實際上經過了兩次買賣,依法應當繳納兩次稅費。但薛某為了房屋過戶需要又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王某直接将房屋過戶給薛某,該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應屬無效,因此薛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配合過戶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介紹,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連環買賣,即在買受人還未完成房屋産權變更登記前,又将房屋出賣給次買受人的行為。這起案件的核心是薛某與王某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而最終的結果是被認定為惡意串通。法官解釋道,惡意串通導緻合同無效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二是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薛某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僅僅是為了過戶,故應當認定為惡意串通。此外,案涉房屋發生了兩次轉移,應當繳納兩次契稅,即孟某、薛某應當在過戶時分别繳納契稅。現薛某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要求王某直接向其過戶,實際上将導緻國家契稅收入受損,即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薛某的訴求。

來源: 江南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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