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在生活中并不少見,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曆,坐個公交、地鐵,下車後突然發現自己的錢包、手機不見了。
按照規定,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或者二年内盜竊三次以上的,就達到了盜竊罪的立案标準,但是各省都有自己具體的執行标準。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張三和李四兩人表面上都是正正經經的老實人,和普通人一樣上班、下班,但實際上兩人都有偷人東西的癖好。他們并不是偷東西賣錢或者自己用,就是單純地拿來做收藏。
張三膽子比較大,已經趁着上下班在地鐵上小偷小摸很多次了,但是李四膽子比較小,這天才開始他小偷小摸的第一次,結果沒想到,兩人在幾天後都被警察抓了。
那麼在這個例子中,張三多次盜竊,這個行為已經符合盜竊罪的立案标準,成立盜竊罪。
而李四這邊,如果他偷的東西的價值達到了當地的立案數額的,那李四肯定是成立盜竊罪,會涉及刑事處罰,否則就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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