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法定繼承遺産分配原則?一、關于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法典關于法定繼承遺産分配原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關于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民法典》第1127條第1款規定:“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9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二、關于法定繼承的順序
《民法典》第1127條第2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本款規定,在繼承開始後,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隻要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至少有一人繼承遺産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繼承。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繼承還具有特殊性,如果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根據《民法典》1128條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可以代位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死亡,但還有一個孫子在世的,其孫子可以代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在這種情況下,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條的規定,如果是未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該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具體處理方式見本公衆号文章《《民法典》時代如何訴訟離婚》)。
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形包括該主體不存在、死亡、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等。在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都不能繼承,且不存在适用代位繼承的情形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對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界定
《民法典》第1127條第3款規定:“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第4款規定:“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第5款規定:“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1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産。”第12條規定,“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第13條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産。”
四、關于法定繼承中遺産份額的分配原則
1.一般原則
《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4條規定:“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産後,仍有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産。”也即被繼承人雖立有遺囑,但是僅處理了部分财産,對于未處分的遺産部分,遺囑繼承人仍有權依照民法典第1130條的規定按照法定繼承參與剩餘遺産的分配。
《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22條規定:“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産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第23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産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4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搶遺産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産。”
2.特别規定
《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也就是說,對繼承人以外的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撫養關系的人,可以分給适當遺産。
需要注意的是,1131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這章,因此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的繼承人以外的人僅在遺産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時可以請求分給适當遺産。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以有效的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處分了其全部财産,不能以1131條取代被繼承人已明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果被繼承人立了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但是因存在《民法典》第1154條規定的情形導緻遺産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的,對于這部分遺産可以适用1131條規定。
對于《民法典》1131條的具體适用,《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作出了進一步解釋,其中第10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産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适當的遺産。”第20條規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适當遺産的人,分給他們遺産時,按具體情況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繼承人。”第21條規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适當遺産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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