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價格認定規則(2020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局、價格認定局、價格認證辦公室、價格鑒定監測管理局:
為加強全國價格認定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價格認定相關領域操作方法和标準,确保價格認定結論客觀、公正、合理,我中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林木價格認定工作實際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林木價格認定規則》進行修訂,形成了《林木價格認定規則(2020年)》。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2020年4月26日
林木價格認定規則
(2020年)
第一條 為規範林木價格認定工作,統一操作方法和标準,确保價格認定結論客觀、公正、合理,保障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适用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價格有争議的果樹、用材林木、景觀林木、古樹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價格認定。價格認定結論經紀檢監察、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提出機關”)确認後作為辦理案件的依據。
第三條 林木價格認定可采用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專家咨詢法等方法。價格認定人員應根據價格認定目的、價格類型、林木具體情況(林木的種類、用途、價格認定基準日所處生長階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關資料等,選擇一種最适宜的方法進行價格認定,也可以一種方法為主,其他方法為輔,通過科學分析,綜合确定價格認定結論。
(一)選用市場法,應以林木質量、産量、生長狀況、地理位置、交易情況、交易日期等作為參照物差異調整因素。
(二)選用成本法,應以價格認定基準日重新培植與林木相類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電化肥農藥費、人工費、管理費、相關稅費等正常客觀成本費用以及正常利潤作為重置成本。
(三)選用收益法,應以正常生長情況下林木的客觀預期收益作為未來收益。租賃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賃期和林木經濟生長年限孰短确定收益年限。
(四)選用專家咨詢法,選用專家應以林木生産、經營、科研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為主,一般不少于3人。
第四條 林木價格認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樹種、樹齡、樹高、胸徑、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種植密度、生長階段具體年限及各階段産量等生産技術指标,可根據需要,要求價格認定提出機關出具相關報告或書面證明。
第五條 價格認定人員實地(實物)查驗或者勘驗時,應對價格認定提出機關提供的林木狀況進行核實,必要時可請相關專家參加。核實結果與提出機關提供内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項需要明确的,應及時告知價格認定提出機關,并要求其書面明确。價格認定提出機關不能按規定或約定時間明确的,可中止價格認定。
第六條 果樹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果樹是指以生産食用果實、種子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樹按生長階段一般分為産前期、初産期、豐産期、盛産期和衰産期。
(二)産前期果樹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或成本法;初産期、豐産期、盛産期果樹價格認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産期果樹價格認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場法。
第七條 用材林木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為主要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長階段一般分為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和過熟林。
(二)幼齡林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或成本法;成熟林、過熟林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
中齡林、近熟林價格一般按與中齡林、近熟林同類林木的成熟林市場價格扣減該類中齡林、近熟林生長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觀成本費用确定。
第八條 景觀林木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景觀林木是指主要用于綠化環境或觀賞的林木,包括綠化林木和樹木造型盆景。
(二)苗圃中的綠化林木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或成本法,出圃後的綠化林木一般采用市場法、成本法或專家咨詢法。
對無法取得參照物市場價格的,可參考當地有關部門發布的綠化工程苗木預算價格。
(三)樹木造型盆景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市場法或專家咨詢法。
第九條 古樹名木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古樹名木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為古樹名木的樹木。
(二)古樹名木價格認定一般采用專家咨詢法或按下列公式計算。
古樹名木價值=古樹名木樹種價值×生長勢價值系數×樹木級别價值系數×樹木場所價值系數 養護管理的客觀投入。
古樹名木樹種價值根據古樹名木的樹種、胸徑,參照地方園林綠化苗木價格标準确定。生長勢價值系數根據古樹名木的樹冠、樹幹飽滿程度,是否有病蟲害等樹木生長因子情況确定。樹木級别價值系數根據古樹名木樹齡的長短确定。樹木場所價值系數根據樹木生長區域所處的位置确定。
古樹名木樹種價值及相關系數參照地方标準确定。
第十條 特殊用途林木價格認定。
(一)本規則所稱特殊用途林木是指以保存物種資源、國防和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母樹林、國防林、實驗林和自然保護區林等。
(二)特殊用途林木價值包括經濟價值和特殊用途價值。經濟價值認定方法同用材林木。特殊用途價值應綜合經營目的、功能、成果、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條 被毀壞林木損失價格認定。
(一)被毀壞林木根據其恢複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分為可恢複林木和不可恢複林木。
可恢複林木是指毀壞後通過培植可恢複到毀壞前狀态且經濟上合理的林木。
不可恢複林木是指毀壞後無法通過培植恢複到毀壞前狀态,或雖技術上可行但經濟上不合理的林木。
(二)可恢複林木損失按恢複期間必需投入的客觀合理的成本費用,加上恢複期間損失的純收益,扣減被毀壞部分的殘值确定。
(三)不可恢複林木損失按毀壞前林木價格與價值減損比例的乘積,扣減被毀壞部分的殘值确定。
價值減損比例應根據林木不同受損部位(根、皮、枝、幹等)及其損傷程度(根系損傷比例、橫向傷皮比例、枝幹損傷比例等),按受損部分價值在林木整體價值中的比例确定。
(四)林木毀壞範圍和程度、毀滅林木詳細情況,應由價格認定提出機關在提出價格認定時書面明确。
第十二條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同時《林木價格認定規則(發改價證辦〔2013〕202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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