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道路旁都有設置“禁止停車”和“禁止長時間停車”的标志,“禁止長時間停車”中的“長時間”,具體是多久呢?
有人說一兩分鐘,有人說三五分鐘,還有人說隻要停車不熄火,人不離車……那麼有沒有準确的說法呢?
實際上,從字面上理解,“長時間”的“長”字,設定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主觀判斷性非常強。所以,言而總之,總而言之就是......說你時間長,就長;說你時間短,就短。
那是不是隻要人不離車不熄火,就可算臨時停車?通常的理解,禁止長時間停車,是允許乘客上下車的,稍等個兩三分鐘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監控視頻中發現察覺駕駛員在停靠期間離開車輛,即便沒有熄火,大部分情況都是屬于違章了。
“即停即走”才算臨時停車嗎?
實際上,道交法上并沒有明确指出,“長時間”具體是多久。但是某市交警提供了一個比較有參考性的說法,大家可以參考一下“臨時停車駕駛人一般不得離開車輛,即停即走,不存在說可以停多長時間的說法”。
臨時停車可以随便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設有禁停标志、标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車;
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避免被開罰單,看交警來就跑
如果大家真的不想被處罰,那就要醒目一點啦,停車後,如果發現有交警,近趕緊該幹嘛幹嘛,趕緊處理好走人,不然等到交警走到您的身邊,那就是自讨沒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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