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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為什麼沒有資源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6 05:24:28

有的人為什麼沒有資源(為什麼是有資源的一方勝出)1

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法學院榮休教授馬克·格蘭特。 (資料圖/圖)

(本文首發于2019年10月31日《南方周末》)

為什麼念過研究生的奔馳女車主甯可在4S店哭訴也不願訴諸法律?為什麼部分醫患事故的當事人甯可“醫鬧”也不打官司?為什麼工人在廠長卷款逃跑後甯可走上街頭也不願意走進法院?為什麼往往是巨無霸企業向用戶索賠而不是相反?

美國學者格蘭特(Marc Galanter)在1974年發表的《為什麼是有資源的一方勝出》一文為上述問題提供了啟示。他把當事人分成兩類,即單次當事人(One-Shotter)和重複當事人(Repeat Player)。單次當事人指的是偶然卷入訴訟的人,而重複當事人則長期打某類官司。雇員、醫療和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行政案件中的原告大體上都是單次當事人,而雇主、保險公司、行政機關和财務公司往往是重複當事人。一旦有了這個分類,就可以比較兩類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優劣。格蘭特推測,重複當事人幾乎在所有方面都占優勢,是訴訟中擁有資源的一方。

有的人為什麼沒有資源(為什麼是有資源的一方勝出)2

《為什麼是有資源的一方勝出》 (資料圖/圖)

首先,重複當事人已經在訴訟中積累了很多經驗,而單次當事人往往是因為意外卷入訴訟,對訴訟過程十分陌生。重複當事人常常要打某類官司,因而早有準備,甚至準備了格式合同文本,以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單次當事人往往毫無準備,出事後才匆匆忙忙地去看格式合同的條款。

其次,重複當事人因為常常要打官司,會形成專業知識上的優勢。他們會有很好的渠道找到這個領域最好的專家。他們也知道法律中的某些部分對他們最為重要,會将這部分的相關法律研究透徹,甚至專門成立相關的法律部門,形成專業優勢。

最後,重複當事人可以有策略地選擇是獲取現實利益還是改變規則。因為它要面對大量同類訴訟,在它認為勝訴機會不大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同對方和解,從而不會在普通法的先例上留下痕迹。而在它認為勝訴機會很大而立法對這個新問題還沒有規定時,就會全力以赴地進行訴訟。一旦勝出,則戰果不僅是這場官司本身,而是立法上的勝利。按照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則,此後所有類似的案件都會照着有利于重複當事人的方式辦理。相反,單次當事人隻打一次或者幾次官司,當對方提出和解時,幾乎沒有策略選擇的餘地。顧名思義,單次當事人必然對單次訴訟或者調解的結果更感興趣。

格蘭特的這個分類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按照他的分析,法院在分配正義這一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即使法律、法院、法官絕對公平,訴訟結果仍然無可避免地會向社會中更擁有資源的一方傾斜。即使向單次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隻能稍稍改善而無法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狀況。一言以蔽之,司法并不是一個公平的遊戲。如果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這道防線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格蘭特隻是推測,但卻為後續的經驗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解釋框架。這個想法是如此具有革命性,以至于将這個框架變得操作化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在這篇文章發表之後,各國學者紛紛用經驗數據檢驗他的假說是否正确。一項2003年的統計表明,發表在主要期刊上的此類文章已達到184篇。《法律與社會評論》還發表專号紀念這篇文章的發表,文集同時由斯坦福大學出版社出版。這篇文章成為當代法律社會學引用量最高的論文。

為什麼格蘭特能夠提出這樣的分類?他成功的鑰匙在哪裡?他在文章的開篇寫道:“法律制度的絕大多數研究都從規則一端開始,然後沿着制度實施,去看規則對當事人的影響。我想要倒轉這個順序——從望遠鏡的另一端觀察,看看不同種類的當事人的差别,以及這種差别對制度運作的影響。”常規視角是看訴訟制度對當事人的影響。反向視角,是從當事人這一端理解訴訟制度的運作。

反向視角是轉換視角的一種比較極端方法。通常我們會從不同的視角來觀察——法律社會學本身就是從法律的外部來研究法律。但将視角完全颠倒過來是要打破常規的。格蘭特是法律社會學的奠基人,更是反向視角的大師。他的作品《法院的輻射效果》也運用了同樣的方法。當時,法院研究的主旋律是如何通過降低訴訟費、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讓糾紛更加接近司法,使案件與法院匹配。用格蘭特的話說,這是向心的努力。而《法院的輻射效果》則選擇了相反的方向,用離心的方式看法院,關注法院的裁決如何輻射到社會中。乍一看,這樣倒轉隻是關注法院作出的裁決,似乎沒有什麼新意。但他敏銳地指出,傳統的研究隻是關注這些裁決是什麼,應當如何理解和落實。但在離心的視角下,法院的裁決不過是信息。輻射效果意味着社會并不是真空或者處女地,而是已經存在着不平衡的社會秩序和結構的焦土。法院的決定隻不過重新塑造了社會上原有秩序中的規管方式和權利關系。他用的詞是塑造,而不是厘定,因為沒有辦法重新界定。這種信息隻是起到輻射效果,最多改變了在這種秩序中重新談判或者和解的方式,當事人要麼或者拒絕談判,要麼提出要求、改變規管的方式,要麼或者抵制規管。這種信息不會直截了當地起作用。

這樣看來,法律就不像奧斯丁所言,是主權者的命令,甚至也不是限制或者引導,而不過是離散的信息。聆聽者所處的位置和前見決定他們如何解讀這些信息。具體而言,除非法院散布的信息能夠被潛在的行動者接納、理解和使用,否則無法直接賦予當事人權利或産生類似效果。因此,司法決定隻是發出信号,其含義決定于糾紛當事人擁有的信息、技巧和資源。一言以蔽之,司法決定的含義不是由法院或者學者專家說了算,而是要看社會中的組織機構,如政府、醫院、學校、企業等如何理解和運用這些司法決定。法律和法院傳達的信息是彌散的,隻有放在當事人和決策人的主觀印象、知識、前見、經驗、技藝和資源的背景下才有意義。這些創見最恰當不過地解釋了:為什麼美國最高法院隻帶來“空泛的希望”?為什麼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導性案例成效不彰?為什麼行政複議的效果不好?在行政複議中,主事官員往往容易感受到重複當事人的威脅,因為它們擁有機構資源,可以進行持久戰。而主事人不需要将貧弱的單次當事人放在眼裡。我們常常歸咎于頑固保守勢力的強大。真正的問題可能出在我們身上:格蘭特提出的輻射效應幫助我們看到現實存在的既有秩序和民間規則,而我們原來可能過于理想化或者精英化地相信法律的力量。

遵循常規思維,即使有所發現,可能隻是在前人已經開辟的道路上增磚添瓦,修橋補路。運用反向視角,雖然成功的機會極微,沒準有路徑突破式的發現。世之奇偉、非常之觀,常在于險遠,需要另辟蹊徑。反向視角,需要有突破常規的大膽,甚至是白癡的癡迷或瘋子的瘋勁。格蘭特當年完成雄文,居然幾年都找不到期刊出版,可見路徑突破式的研究和已有的研究是多麼的格格不入。但做學術研究,這也許是開天辟地的一步。

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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