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破産申請權的适格主體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債務人本身,擁有破産重整申請權、破産和解申請權和破産清算申請權;二是債權人,擁有破産重整申請權和破産清算申請權沒有破産和解申請權;三是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在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有權利也有義務申請破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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