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2020年我國平均離婚率高達39.33%,也就是說平均每10對結婚的夫妻中,有将近4對夫妻離婚。目前我國離婚率已連續十多年走高,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旦離婚,雙方往往因彩禮、财産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關系破裂,甚至于兩個家庭結下仇怨,老死不相往來。
而反觀國外,近幾年離婚率卻在逐漸走低,即便離婚,也一般是好聚好散。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國外夫妻在婚前簽署了婚前協議,對雙方婚前财産和婚後财産歸屬進行了約定,大家離婚按照協議來就可以,不需要鬧得沸沸揚揚,不歡而散。有些人可能覺得婚前協議是有錢人的事,還在安靜地吃着李某控訴就被逼着簽署不對等的婚前協議的瓜,但其實婚前協議對每對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都是有必要的。那麼婚前協議到底是什麼,究竟應該怎麼簽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第一、婚前協議到底是什麼?
婚前協議是指将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署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我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民法典第1065條就是我國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
這一法條的意思是說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可以簽署協議約定雙方的婚前和婚後财産,約定完全自願,隻要對方同意,可以約定自己的财産歸自己所有,也可以約定對方的财産歸自己所有,約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即雙方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婚前協議意義何在?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如果沒有婚前約定的(即沒有婚前協議),适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婚姻期間雙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繼承或受贈财産,生産經營投資等收益為夫妻共同财産,第1063條規定婚前财産、人身賠償、遺囑或贈與确定歸一方以及一方專用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那麼,如果男女雙方未簽訂婚前财産協議,婚前财産當然歸夫妻一方所有。在離婚時法院隻會對婚後取得的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同時遺囑繼承的财産也屬一方所有,倘若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家庭财産較多,而其本人又無工資等收入或者采取一些方法轉移隐匿财産,對一方往往會造成不利的訴果。
第三、婚前協議應該怎麼簽?
首先婚前協議形式必須是書面協議,民法典規定隻有書面協議才有婚前财産協議的效力。
其次婚前協議内容必須三要素完備,三要素是指合同的三要素,即主體、客體和内容三要素。因為婚前協議歸根到底也是屬于合同的一種,在合同中夫妻雙方的姓名、身份證号、家庭住址等因素要寫清楚,财産要分動産和不動産列明具體位置和價值,不能泛泛而談。
再次婚前協議生效必須是結婚登記,不以結婚登記為目的的談戀愛都是耍流氓,同樣不是以結婚登記為目的的婚前協議都是詐騙,婚前協議須注明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從而規範風險,防止産生損失。
最後婚前協議最好提交公證處公證,雖然說婚前協議隻需要雙方意思自願且一緻就可以生效,但最好提交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處會對财産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審核,避免被假财産蒙蔽草率結婚登記。
另外,如果認真審核婚前協議後,發現有協議有不平等、不對等的嫌疑,那麼一定要擦亮雙眼,重新審視對方的人品,因為如果婚前對方都不能平等對待自己,那麼婚後也可以想象是什麼處境。
當然,結婚是喜事,目的是為了相敬如賓、百年好合,不應該猜疑或防範對方,但結婚同樣是大事,西晉陸機在《君子行》裡寫到:“近情苦自信,君子防未然”,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未雨綢缪才應該是現代社會理性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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