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确定
1.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要求:
④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2.政府采購的六種方式:
1)公開招标:
為政府的主要采購方式(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3)競争性談判的範圍:(除 招标方式以外 的 政府采購主要方式)
① 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沒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的;
② 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③ 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④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采購範圍:(除 招标方式以外 的 政府采購主要方式)
① 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② 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③ 保證一緻性或服務配套要求,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原合同總額10%。
政府采購的要求、方式及程序-01
3.政府采購的程序:
2)投标保證金
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3)評标程序
技術、服務等标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标價法
4.政府采購合同的要求:
3)、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4)、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追加/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政府采購的要求、方式及程序-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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