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貴了幾百元不說,沒想到花全新機的價格買到了二手貨!”近日,西甯市民郭先生向西海都市報App《記者幫》欄目反映,前段時間,他花了4000多元在網上買了一台筆記本電腦,可收到貨後卻發現電腦有開機痕迹,他懷疑是舊機,要求商家退一賠一,想咨詢一下,賠償責任由誰來承擔?
“收到電腦的當天晚上,我就下載安裝了檢測軟件,檢測時發現這台電腦一個月前有開機記錄,懷疑不是一台新機。”郭先生說,他随即聯系了銷售人員,但銷售人員稱,他們包裝時誤将樣機當新機發出了,但因為這款電腦是特定價,不能退貨。後來他多次與商家交涉要求退一賠一,均不歡而散。
針對郭先生反映的問題,記者采訪了青海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東。張曉東說,商家将使用過的樣品當做新品賣給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郭先生可以要求退貨,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是商家。雖然銷售人員把這台電腦賣給了郭先生,但從法律上來說,這是員工的一個職務行為,最終責任還是由商家來承擔。
郭先生首先可以自行協商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如果還是不能達成一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張曉東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記者:徐變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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