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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遺屬待遇都包含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8 2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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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遺屬相關問題解答

烈士遺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以及符合條件的兄弟姐妹。

烈士遺屬的主要政策共分為烈士評定、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烈屬優待、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烈屬異地祭掃、宣傳與權益維護等方面。

烈士評定

《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評定為烈士: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财産、集體财産、公民生命财産犧牲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其他犧牲情節特别突出,堪為楷模的。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烈士褒揚條例》施行前犧牲人員的烈士評定工作,适用其犧牲時施行的有關法規。

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

(1)烈士褒揚金。2011年8月1日起,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标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标準可适當提高;

(2)一次性撫恤金。标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标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标準計算。《烈士褒揚條例》施行前,烈士遺屬的一次性撫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及其解釋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享受。1950年12月11日以前犧牲的烈士,不發一次性撫恤金;

(3)定期撫恤金。自1985年1月1日起,實行對符合條件的烈士家屬發放定期撫恤金: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2018年8月1日提标後,标準為25440元/年,符合條件的城鄉烈屬均可享受;

(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自2011年7月1日起,國家給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2018年8月1日提标後,标準為5280元/年。

烈士遺屬待遇都包含什麼(這些問題與烈士遺屬息息相關)1

烈屬優待

(1)教育方面。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2)入伍、就業方面。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其服現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烈士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3)養老方面。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願的,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優先接收烈士遺屬;

(4)住房方面。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申請經濟适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複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範圍;辦理房産、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5)醫療方面。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未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及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烈士紀念設施建設

國家修建烈士紀念設施安葬、紀念、緬懷烈士,弘揚、傳承英烈精神。烈士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安葬後原則上不遷葬。對未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并征得烈士遺屬同意,遷入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烈士紀念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内的土地和設施,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内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烈屬異地祭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烈士遺屬祭掃提供便利,為在境内有明确安葬地的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烈士親屬提供異地祭掃服務保障。烈屬異地祭掃每3年服務保障1次,人數為烈士親屬及陪護人員3人以内。往返差旅費由烈屬戶籍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核報。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前來烈士陵園祭掃的烈士遺屬做好接待服務工作,負責提供食宿及交通工具;對自行前來祭掃經濟上确有困難的,給予适當補助。

宣傳與權益維護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加強對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鼓勵廣泛宣傳烈士事迹和精神,并将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鼓勵和支持幫扶烈士遺屬的公益活動。國家明令禁止歪曲、醜化、亵渎、否定烈士事迹和精神。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烈士合法權益的行為,向負責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侮辱、诽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及侵占、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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