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務費簡單的理解就是招标代理機構代理招标人進行招标活動而産生的服務費用。招标代理服務費是一個法定的概念,對于法律規定的概念,了解該概念的法律含義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生活中的概念與法律上的概念有時含義一樣,沒有差别,但有時會存在很大的差别。如生活中的概念,如果包括A、B、C三個外延含義,那麼法律上該概念可能包含A、B、C,也可能隻包含A或B 或C或者其中的兩個或者僅包含其中一個。
根據法律的規定,招标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标代理機構接受招标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标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标底),審查投标人資格,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标、評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該條款有如下幾個要素:1、招标人是委托人,招标代理機構代理的是招标人;2、服務的内容是編制招标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标底),審查投标人資格,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标、評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3、招标代理服務需要支付費用。
二、招标代理服務費的支付人招标人與招标代理機構之間是委托代理法律關系,根據委托代理的規定,招标代理機構在代理權限内,以招标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招标人發生效力。因招标人是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所以原則上應該是誰委托,誰承擔。
但是實踐中确是争議很大的問題。因招标文件多規定招标代理服務費由中标人承擔,而非招标人。從法律規定的變化也能看出實踐中的争議,法律原規定“招标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但是後來修改為“招标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與投标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招标代理服務費的收費标準因招标代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法律規定了招标代理服務費收費标準:
招标代理服務費收費标準
但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03年和2014年,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調整: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發改價格[2011]534号》文件,降低中标金額在5億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務收費标準,并設置收費上限。貨物、服務、工程招标代理服務收費差額費率:中标金額在5—10億元的為0.035%;10—50億元的為0.008%;50—100億元為0.006%;100億元以上為0.004%。貨物、服務、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務費最高限額分别為350萬元、300萬元和450萬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額比例計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務費。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發改價格〔2014〕1573号》文件,放開除政府投資項目及政府委托服務以外的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服務收費标準,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專業服務收費,由委托雙方依據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等協商确定。
四、招标代理服務的範圍招标代理機構的服務範圍:編制招标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标底),審查投标人資格,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标、評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實踐中存在超過服務範圍收費或者強加不合理的費用給中标人的情況,投标人與招标代理機構由此常常産生糾紛。因招标代理服務收費産生糾紛的化,當事人可以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一條、《民法典》關于合同部分的條款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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