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我們先普及一個概念,那就是公積金是必須要上的!因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裡有相關條款明确規定:用人單位要辦理公積金的繳存登記、需要設立公積金的賬戶、每月彙繳公積金等事項,都“應當辦理”。
這裡可能有小夥伴會說:這裡說的是“應當辦理”,不是“必須辦理”啊。但是,依據《立法技術規範》的解釋,法條中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而不是我們自己理解的那個“可幹可不幹”的意思!
既然法條上都這麼說了,我們再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看一下是不是現實中真的這麼實行吧:
在審判過程中,法院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的相關規定做出判決如下:
本案中舒某所供職的工程公司雖然在2016年才開始為其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但是舒某通過提供勞動合同,工資單等證據的方式證明了雙方确實在1999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法院判定工程公司須為舒某補繳住房公積金!
通過這樣的案例,我們就能明白了吧,其實企業是必須要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對于那些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的行為,我們是可以通過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的!
不過在依法維權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注意:住房公積金争議要去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維權舉報,不是去到勞動仲裁委。因為仲裁委不受理住房公積金的争議,這可能也是造成很多人認為住房公積金不是必須繳納的原因之一。
在這點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确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說到這裡,我想大家對于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必須交,如果不交我們該如何維權有一個明确的概念了吧。
在最後,我們在一起總結回顧一下今天的重點内容: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公司是必須要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2、如果公司存在不給我們繳納住房供給基金的違法行為,是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去維權的(注意不是勞動仲裁委哦)。
3、如果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追繳的職責,我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另外一定要切記:在維權上訴的時候,一定要帶上能證明我們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說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打卡記錄、往來工作郵件等證據材料,這個可是關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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