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餘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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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個問題:
新員工為什麼會有實習期?實習期跟正式員工有什麼區别?
我猜,這是一位職場新人提的問題,對職場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比較模糊。
下面我就來從頭捋一捋這個問題中牽涉到的相關概念。
嚴格來說,所謂的實習,是指尚未正式畢業的在校學生,因為想要有一些工作經驗,從而加入企業臨時工作一段時間,約定的實習時間結束,就再回到學校。
一般常見于臨近畢業的應屆畢業生,這一類實習通常時間比較長,實習期間表現比較好,通常就可以在畢業後直接被留用;
另一類則是離畢業還早的在校生,一般以短期的體驗式實習為主。
我猜,問題裡說的新員工為什麼會有實習期,一種可能就是針對尚未畢業的應屆生的;
另外一種情況,則可能是把“試用期”說成是“實習期”,屬于一種不規範的表述,但本質上,還是試用期。
01
尚未畢業的應屆生,以實習生身份進入企業工作,是約定俗成的慣例
尚未畢業的學生,不論其是否在企業裡實習,其身份是不變的,就是學生。
到企業裡實習,哪怕是應屆生且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在尚未正式拿到畢業證之前,仍然是學生身份。
在畢業前到用人單位全職實習,也隻能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發放實習補貼,而且不用為學生繳納社保公積金。
這對公司來說,顯然是比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更有利的:
第一,節省掉很大一筆人力成本。一般實習生的工資都是按天結算,而且一天的工資可能隻有100多塊,同時,不用繳納社保公積金,也節省了很大一部分費用;
第二,不用簽訂對公司約束力極大的勞動合同。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是傾向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主動離職,公司就不能随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面臨支付離職補償金的風險,而與在校生簽訂實習協議,就不會有這方面的風險;
第三,通過實習期的觀察和考核,能夠清楚地知道這些實習生的工作态度、能力和發展潛力,這為用人單位之後選拔實習生留用提供了大量有效參考。
對用人單位有利,而且也是法律允許的,更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慣例,因此,在應屆生們正式拿到畢業證之前,以實習生身份參加工作,有長短不一的實習期,隻有在正式拿到畢業證之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就成為了各用人單位的一緻選擇。
02
對于已經畢業的員工,實習期可能是“試用期”的一種不規範表達
如果已經畢業,在任何用人單位工作,實際上已經不存在所謂的“實習”。
根據勞動合同法,隻有兼職和全職,試用期和正式員工的區别。
如果有“實習期”的叫法,那我們可以理解為是對“試用期”的一種不規範表達。
若問為什麼新員工會有試用期?那我隻能說,這是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的一項權利,用人單位想要招聘到能充分勝任工作崗位的員工,當然會使用這一權利。
但在待遇和權益方面,試用期的員工,相較于尚未畢業的實習生,還是有很大差異的:
首先,在工資方面,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工資的80%,且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而對于在校生實習期間的工資,沒有相關規定;
其次,在時間期限上,試用期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而有的在校生從大三起就開始實習,實習期遠遠超過6個月;
最後,在社保公積金的繳納上,試用期員工享受與轉正員工一樣的待遇,需要公司為其正常繳納社保公積金。
03
“實習期”員工跟正式員工的區别
通過以上分析,相信你大緻能夠理解:
所謂的實習期,可能是指尚未畢業的學生在用人單位裡的實習期,也可能是指新入職一家公司後的試用期。
一般來說,如果實習期是試用期的另一種說法,那麼,試用期除了一些福利待遇方面,可能跟轉正員工有一些細微差别,其它沒什麼區别。
而且,試用期的期限都是有明文規定的,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需要給試用期員工轉正,成為正式員工。
而一般真正的實習生,跟正式員工的區别還是更大一些:
前面提到的薪資福利待遇是一方面,在具體的工作内容上,實習生跟正式員工一般也會有一些區别。
實習期間,實習生更多是跟着有經驗的老員工學習,作為助手,做的基本都是一些類似整理資料、錄入數據等最基礎的工作;
而在轉正後,随着對工作的熟悉,很多時候就需要獨立完成一些比較基礎的工作,有自己獨立的工作任務和流程。
我是餘姐,10多年上市公司HR,專注分享求職面試、職業發展實用幹貨。關注@遊刃職場有餘姐,一起成長為更具選擇權的職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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