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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規範定性的不确定性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30 16:32:07

司法實踐規範定性的不确定性?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不僅要查證案件事實,還要對案涉不同層次的利益進行深度衡量,并結合法律規則使之無限趨近實質正義,從而形成經得起曆史考驗的裁判結果這其中,就包含司法價值判斷司法價值判斷應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框架内尋求妥适性路徑,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穩健前行發揮重要助推作用,其方法為通過整合形式規則與實質正義,力争實現司法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司法實踐規範定性的不确定性?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司法實踐規範定性的不确定性(彰顯司法價值判斷功能)1

司法實踐規範定性的不确定性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不僅要查證案件事實,還要對案涉不同層次的利益進行深度衡量,并結合法律規則使之無限趨近實質正義,從而形成經得起曆史考驗的裁判結果。這其中,就包含司法價值判斷。司法價值判斷應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框架内尋求妥适性路徑,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穩健前行發揮重要助推作用,其方法為通過整合形式規則與實質正義,力争實現司法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首先,司法價值判斷的主要作用場域。一般而言,如果案件經過查證已然清晰明了,單純通過三段論的邏輯推導方式即可獲得合理性結論,需要進行價值考量的空間并不大。但是,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數量有限,相當數量的案件難以簡單通過三段論的方式得出裁判結論,需通過價值考量來實現預防和懲治、化解糾紛之功效。具體而言,價值判斷在以下場域将發揮重要作用:一是法律存在“空白狀态”或存有“适用漏洞”。司法辦案的一般推演邏輯是先找到法律規定這個大前提,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基于社會發展的速度及立法技術的有限性,穩定、概括的法律規範往往會出現滞後,無法完全與三段論的邏輯推演模式相匹配。出現涉案糾紛無法找到直接适用的依據,卻必須在相應法律體系内進行處理的情形,或者部分條款不能完全滿足涉案糾紛大前提的要求,司法工作者卻又必須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結果。諸如此種,司法人員必須啟動價值判斷,以達到拓展法律條文語義外延的功效,使得法的保守性及滞後性條款呈現出适應社會發展的張力,确保司法裁判結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二是法律條文過于抽象概括以至于出現理解分歧。從法理上來看,法律調整的對象必然小于社會事務的外延,且兩者之間是一種相容關系。因此,在法律适用的過程中,因規範性條文的概括、籠統或不同條文之間的沖突,勢必會出現理解上的分歧。此時,在法律文本的框架内尋求解決路徑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難,司法人員隻有根據法的位階,綜合權衡不同價值的位序,從而化解法律文本的模糊、沖突等。三是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有時存在不相協調性。理想化的法律适用模式是“先規則,後原則”,且兩者所扮演角色相互補充,共同組成法律适用的大前提。然而,受制于認知及立法技術,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難以實現如公式般的層疊有序,有時難免出現錯位甚至相互摩擦的情形,導緻法律适用困難,利用三段論模式難以推演出合理結論,進而需要司法人員運用價值判斷,通過法律價值判斷指引法律原則及法律規則的适用。

司法價值判斷是司法人員根據思維認知對各種價值進行取舍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帶有主觀性,為了确保價值判斷活動的精準性,應當在司法實踐中恪守相應的準則。一是法律優先。矛盾糾紛的解決隻有依法而行,才是法治社會應然之要求,價值判斷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因人而異呈現出一定的主觀性,但其判定過程及結果必須遵循法治規則,在法律體系之内運行,不能遊離于法律規範及司法解釋之外。二是價值優位。價值判斷必然要解決不同價值的位階問題,倡導價值優位,就要求司法人員在對案涉各種價值進行綜合衡量之後,在法律體系框架之内進行價值排序,并找出最需要保護之價值。一般而言,法的價值種類主要有自由、正義、秩序三種,在出現沖突時需運用價值位階、個案平衡、比例原則等予以綜合判定。三是利益衡量。在新時代背景下,進行價值判斷必然要考量國家、社會及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并訴諸不同的救濟渠道。司法人員在進行衡量的過程中要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簡單将兩者混為一談或者人為割裂,而是要通盤考量具體的案件事實,根據詳情對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比重進行适度調适,而不能出現機械保護某一種利益的情形。在法的适用過程中,司法人員應當以實事求是的精神,結合案情對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進行價值衡量,并尋求兩者皆能最大化保護的契合點。

其次,司法實踐要從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兩個維度加以考量。從程序正義看,司法工作者必須實現類似案件類似處理,在這個過程中,社會大衆關注裁判結果所體現出的公平正義,而且關注司法機關如何适用法律。之所以在司法過程中倡導價值判斷,究其實質是為了更好地依法裁判。對類似案件進行類似判斷,在價值理念層面必須關注如下問題:首先,在個案辦理過程中需要依賴司法工作者的價值判斷對司法推理的前提進行價值證成,看其是否與法律所蘊含的基本價值相一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一般都會在法律第一章規定相應的法律原則,這是司法實踐中進行價值判斷的直接依據。其次,在價值判斷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邏輯要求,恪守程序規則,實現司法推理的規範化。以規範化的推理過程保證裁判結果的公平正義。再次,價值判斷要接受法教義學的約束。以法教義學中的綜合平衡理論為基礎進行價值判斷,就必須符合融貫性與最小損害的要求。最後,對于價值判斷及證成的推演過程,司法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中重點闡釋。

從實質正義考慮,在個案辦理過程中司法工作者必須對案涉當事人利益進行檢視、權衡、評判。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較為容易達成共識,但當出現上文提及的三種場域時,則難免會出現沖突,難以通過簡單的三段論推演得出妥适性結論,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啟動價值判斷,在現有法律體系的框架内探求更加合法合理的處理結論。從理論上來講,可以确定一種判定方法而非憑借司法工作者的好惡來對不同的價值進行排序,在此之前則需對案涉的各種價值預先進行評估。具體來看,橫向上需要從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倫理等角度進行比對,縱向上可從基本法與非基本法、總則與分則等探求立法意圖。但是,預先進行價值評估并不能一勞永逸解決司法人員在價值判斷上的主觀随意性,還需遵循相應的準則及程序。在對價值進行預先評估及排位之後,司法人員需要對上述價值進行平衡并作出确定的判斷。作為一種嚴謹的示證方法,價值判斷必然伴随着衡平與調适環節,在預先評估的基礎上由司法人員通過法益比較得出具有優先适用的法律價值,并在法律解釋的過程中融彙價值判斷,推導出優先适用價值的判定标準,對相互沖突的法律價值不斷進行證成,得出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且為社會大衆接受的裁判結果。價值判斷一經作出并非意味着程序終結,還需司法工作者從法律形式及實質要求兩方面進行檢視,兼顧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通過不斷調适确保裁判結果的合法性與妥當性。

(作者單位: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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