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小學校都有所謂的扛把子,
年紀輕輕不好好學習,
卻學着當大哥…
與校園暴力有關的新聞,
總是層出不窮,而對于這類事件
很多大人卻總是以
“孩子們打鬧而已,多大點事啊”的态度對待……
别以為欺淩離我們還遠,
也許隻是孩子不敢告訴你,
也别因為自己孩子不被欺淩,
就覺得事不關己,
更不要因為你的孩子是那個施暴者而覺得無所謂,
施暴意味着他并不會用正确的方式處理問題,
濫用暴力,隻會制造問題。
為了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廣西十一部門聯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貫徹落實〈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方案》,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将依法辦理,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
對“中小學生欺淩”詳細定義
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内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财産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此次由自治區教育、綜治、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部門聯合開展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就是要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形成以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齊抓共管工作格局。
《方案》明确十一個部門的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做好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教育督導部門對本地開展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督導檢查;
綜治部門将學生欺淩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淩相關案件,通過庭審厘清學生欺淩案件的民事關系和刑事責任,積極開展民事調解,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淩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并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淩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淩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隐患;
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淩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青團、婦聯、殘聯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作為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淩防治工作的各級學校,校長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堅持“教育為先、防治育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開展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強防治學生欺淩專題教育,培養教師、學生及家長等不同群體積極預防和自覺反對學生欺淩的意識。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
《方案》規範了對校園欺淩事件的處置程序
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對遭受欺淩的學生,要及時進行保護和幹預,嚴格保護學生隐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兼顧學生身心建康,防止二次傷害發生,幫助其盡早恢複正常的學習生活。對實施欺淩的學生,按照“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予以必要的處置及懲戒,及時糾正不當行為。
針對欺淩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對于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對于反複發生的一般欺淩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對于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淩學生紀律處分,并将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對于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和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司法部門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淩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别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别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對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淩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方案》強調要完善制度體系,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要加強校園欺淩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充分利用心理咨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要将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情況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納入相關部門負責人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淩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學校,通過通報、約談、挂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對于學生欺淩事件中存在失職渎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要求,我區各地将成立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各校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對于情節比較惡劣、危害程度較大、社會輿情強烈的欺淩事件,要将有關工作情況逐級上報。對于處置不力和瞞報、漏報信息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将在全區範圍内予以通報批評,并會商有關單位予以追究問責。
|作 者: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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