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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的四種證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9 03:34:29

林戰波 賈文琴

認罪認罰的四種證據(認罪認罰證據開示把握的原則及具體操作)1

  □傳統理論上的證據開示僅限于檢察官和辯護人兩方主體之間,忽略了作為刑事訴訟對象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基本權利的司法保障需要特别強調。可從開示原則、開示主體、開示地點、開示範圍、啟動方式、開示程序等構建該制度。

  傳統理論上的證據開示僅限于檢察官和辯護人兩方主體之間,忽略了作為刑事訴訟對象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基本權利的司法保障需要特别強調。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的證據開示要求控辯雙方展開協商,需要保持最基本的平等性,也就要求控辯雙方必須具有大體平衡的信息來源、相同的知識和技能以及相互尊重對方選擇的意識。筆者認為,認罪認罰案件證據開示制度應從以下方面構建。

  (一)基本原則

  1.依法開示原則。我國目前的認罪認罰證據開示尚處在雛形階段,“兩高三部”印發的《關于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其作出了規定,但有待司法解釋細化明确。認罪認罰案件證據開示必須遵循依法開示原則。

  2.雙向開示原則。雙向開示,即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雙方均向對方開示己方的證據。認罪認罰案件證據開示的主要開示方為檢察官,但這并不意味着辯護律師在此程序中不承擔任何開示義務。“如果僅是控方向辯方單方開示證據,對控方有失公平,對查明案件事實、确保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也有害無益。”

  3.誠信開示原則。誠信原則在私法領域被視為“帝王條款”,其在公法領域同樣适用。認罪認罰證據開示要求控辯雙方不得利用證據開示所獲取的證據信息從事違法或違背職業道德的活動,更不得洩露所知悉的案件秘密,開示雙方必須遵循誠信原則。

  (二)具體操作

  1.開示主體

  (1)一般情形。①檢察官。《指導意見》第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案件具體情況,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及自願性。”可以看出,認罪認罰證據開示應屬檢察機關的一項法定職責,法定職責需要由法定主體來履行,檢察官作為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成為認罪認罰證據開示主體。

  ②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嫌疑人納入認罪認罰證據開示的主體中,相較于傳統證據開示制度而言是一種突破和創新。認罪認罰證據開示将犯罪嫌疑人納入證據開示的主體,通過證據開示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清楚地知道控方指控其罪名的依據,能夠更有針對性地為自己辯護。

  ③辯護律師。在認罪認罰證據開示環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辯護律師,則辯護律師應當在場,幫助犯罪嫌疑人理解并解釋檢察機關開示的證據,表明其對相關證據是否有意見,并在證據開示清單上簽字,從而确保證據開示的公平、公正。

  ④值班律師。無辯護律師的證據開示主體隻有犯罪嫌疑人和檢察機關,辯護律師缺位導緻其無法表明對相關證據的意見,也無法在證據開示清單上簽字。因此,檢察機關在向無辯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證據開示時,必須由值班律師在場,并見證證據開示全過程,最後在證據開示清單上簽字。

  (2)例外情形。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單位犯罪、外國人犯罪、有被害人的犯罪以及重大、疑難、複雜犯罪這五種情形的刑事案件,為了保障特殊主體的合法權益,确保檢察院認罪認罰證據開示程序的合法性,除了一般情形下的四類主體參加認罪認罰證據開示,還應當由其他合适主體參加。

  2.開示地點。認罪認罰證據開示應當在人民檢察院進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遠程視頻提審系統予以參加。

  3.開示範圍。證據開示的範圍是指在認罪認罰證據開示中,檢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開示哪些證據、證據開示清單應當列明哪些内容以及辯護律師向檢察官開示哪些證據。

  其一,檢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進行的證據開示為主導開示。證據開示範圍應當遵循正面列舉、負面排除的原則。首先,應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案件納入證據開示的範圍中,對于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影響案件偵查的案件不予開示。其次,對于證據開示清單中應當列明的内容要有序排列,列明書證、物證、勘驗檢查及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辯解等内容,并在每項證據後列明證明的内容,通過該證據開示清單體現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明罪重罪輕的邏輯性。

  其二,辯護律師向檢察院的證據開示為次要開示。其應當出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和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的證據。

  4.啟動方式。認罪認罰證據開示的啟動方式,即由誰來開啟證據開示程序。筆者認為,為了堅持檢察院合法履行職權與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保障之間的平衡,認罪認罰證據開示的啟動方式應當綜合考慮兩方主體。一是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向檢察院申請進行認罪認罰證據開示,檢察官應當在法定時間内決定是否進行證據開示;二是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且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刑事案件,檢察官可以決定進行認罪認罰證據開示。

  5.開示程序。認罪認罰證據開示共包括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辦理系統中生成并制作證據開示清單及證據開示表,并在流轉簽發單的承辦人意見欄書寫需要說明的問題,确保每個案件的辦理都在系統上明确留痕,且便于以後案件評查。第二階段,檢察官通知辯護律師或值班律師到場陪同,由檢察官主持認罪認罰證據開示會議,書記員進行記錄。同時,檢察官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證據開示清單,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閱讀,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發問對相關證據進行解釋,犯罪嫌疑人确認無誤後簽署具結書和證據開示清單。第三階段,由檢察官、犯罪嫌疑人以及辯護律師面對面闡述證據觀點,對有争議的證據展開辯論和說明,總結出雙方有争議的證據,并将證據開示清單、證據開示記錄、認罪認罰具結書連同案卷材料等一并移交給法院。

  6.開示責任。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證據開示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權利,探索認罪認罰證據開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以及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和自願性,基于此,除了對認罪認罰證據開示的具體程序進行規範,還應當明确各方責任。

  (作者單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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