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出于種種考量,父母買房子時有可能直接登記在了孩子的名下,現在夫妻要離婚了,孩子名下的房産歸誰呢?
理論上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是認定為孩子的房産,其根據源于《民法典》物權編的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的證明”。也就是說,不動産權屬證書上既然寫的是孩子的名字,那就證明孩子擁有這套房子,夫妻将房産登記在孩子名下的行為看作是贈與。
第二種認為不僅簡單的認為是孩子的房産,需要審查夫妻的真實意思表示。簡單的說,當時将房産登記在孩子名下不一定是想把房産贈與孩子,還可能出于其他諸如政策等原因的考量,因此需要詢問夫妻二人是不是真的想把房産給孩子,如果是,那麼由撫養孩子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不是,那麼當作夫妻共同财産進行處置。
現實中主要傾向于第二種觀點,需要審查夫妻的真實意思表示。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