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經營形式,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針對案情分析如下:
案情簡介:2013年9月,A與B合夥投資開辦江西省上饒市經濟開發區夜珠壟石料廠,A占投資比例30%,B占投資比例70%。2017年1月6日,A、B雙方經協商達成退夥協議一份,協議約定:
1、A自願退出合夥,B以現金方式收購A30%的投資股份,總計320萬元;如B存在以下兩種情形(1、2019年3月31日前石料廠還在繼續開采的。
2、石料廠在2019年3月31日前已經開采完畢的),則B應再支付給A人民币80萬元,除此之外的情形B無需支付A此款。自該協議簽訂之日,以前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全部廢除。2、A自2017年1月6日起就石料廠的設備等資産應歸B所有。雙方合夥期間和A退夥後,石料廠的債權、債務及應繳納稅款,以及與經營有關的一切事項均歸B負責,與A無關。
3、截至2017年1月6日經原、B雙方結算,合夥期間經雙方确認石料廠對外并無債務,日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主張任何權利,并由雙方承諾無異議。
4、A入股B期間,雙方沒有産生過任何收益分配事項,也未給對方造成任何損失,因此雙方均承諾彼此之間不存在任何利益糾紛。自協議簽訂後如因A的原因(除因材料款支付問題)造成石料廠停産給B造成的損失,A按照每天壹萬元的停産損失支付給B,從上述款項抵扣。5、雙方約定發生争議由諸暨市人民法院管轄;
6、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确認:B為上饒市上饒縣武夷山大道美地印象8幢1單元301室;A為諸暨市暨陽街道詹家山村204号。
同日,A\B雙方還簽訂還款協議書一份,約定:B同意A退出合夥,并退還A退夥款320萬元,B承諾于2017年1月27日前支付30萬元,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40萬元,2017年6月31日前支付40萬元,2017年9月31日前支付50萬元,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40萬元,2018年6月31日前支付60萬元,2018年9月31日前支付60萬元。
如B存在以下兩種情形(1、2019年3月31日前石料廠還在繼續開采的。2、石料廠在2019年3月31日前已經開采完畢的)則B應再支付給A人民币80萬元,除此之外的情形B無需支付A此款。如B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則視為全部款項提前到期,B預期違約,A有權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另查明,A自認B已經支付A退夥款40000元,該款要求法院予以扣除。
法院判決:一、B應支付A退夥款項共計316萬元,并支付以316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逾期利息,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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