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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場陷阱的新規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2 10:19:47

如果你喜歡職場劇,那一定有見過這種經典劇情:

高樓大廈裡,西裝革履的公司高管面對着失勢的主角,言辭犀利,态度咄咄逼人;而主角往往巧舌如簧,絕地反擊,辯的高管啞口無言;惱羞成怒的高管要求主角對公司的損失負責,而主角往往自信一笑,當即與高管立下一個幾乎不會實現的賭約,“如果我完成了,你走!如果完不成,我走!”

之後的劇情大家肯定都知道,主角赢下了賭約,在公司的地位更進一步,高管即使不甘心也隻能灰溜溜地離開公司。觀衆看得大快人心。

關于職場陷阱的新規定(真的有法律效力嗎)1

這種片段隻是電視劇虛假的藝術渲染手法,但現實中這種“職場軍令狀”可是真實存在,更是讓無數員工苦不堪言。

2020年6月5日,某電器公司向劉先生發出《催辦離職(交接)手續的通知函》,稱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劉先生提交的《辭職申請書》,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劉先生的離職申請,并以此主張劉先生系自行辭職,無需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但劉先生主張《辭職申請書》雖然系其本人書寫,但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查明是公司為了提升業績,讓大家表決心,在之前召開店長會議時要求全部店長必須簽署《辭職申請書》。劉先生的辭職申請實際上是電器公司為提升銷售業績讓各個店長簽下的“軍令狀”。

本案中,此種“軍令狀”顯而易見違法,因為該辭職申請書并非劉先生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公司強制劉先生簽訂的,所以該《辭職申請書》無效是毋庸置疑的。

但重點在于,現實中總是有不是主角命,卻有主角病的人。面對職工效仿電視劇,主動簽訂“不成功,便離職”的軍令狀,事後有反悔的,法律會怎樣看待呢?

關于職場陷阱的新規定(真的有法律效力嗎)2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是員工隻是單純的發誓“不成功,便離職”,并寫下紙質說明的。因為這種“軍令狀”往往涉及員工的業績問題,即使員工的工作成果沒有達到向單位承諾的業績,這種情況也不屬于上述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任何一種情形,公司不能單憑員工作出的這種承諾就單方面辭退員工。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該員工的業績差到不忍直視,甚至已經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員工向上述案例的劉先生一樣,簽訂的是《辭職申請書》的話,那就很麻煩了。

在法律層面上,這相當于公司收到了該員工的辭職申請書,主動權在公司手上。不管員工有沒有完成自己的承諾,公司随時可以發難,主動取消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

員工若想保住自己的職位或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話,隻能想辦法證明該申請書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願。

劉先生之所以能拿到經濟補償金,是因為有公司召開會議的記錄和其他員工的作證。如果員工是私下裡與公司簽訂辭職申請書的話,能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員工的這份辭職書不是自願的呢?這非常的困難。一個人的簽字和蓋章,都是實實在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一定要慎重。

對此,您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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