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可能會遇到需要公司開具收入證明的情況。收入證明的法律效力如何?此後發生勞動争議時,收入證明能否作為認定勞動報酬數額的唯一憑證?讓我們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張某在某後勤保障服務公司工作。自2016年起,後勤公司與張某每年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張某需遵守規章制度、接受勞動管理、服從領導指示命令和遵從工作安排等。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間,該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張某報酬,備注為工資。
2019年12月,張某找該公司開具了一份收入證明,其中載明,張某自2016年起在該公司工作,2019年1月至12月期間,張某平均工資收入為6000元。後因雙方發生争議,張某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根據收入證明中的數額發放2016年至2021年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張某提交了自2016年起銀行發放的工資流水,但顯示的每月工資金額比收入證明中的每月工資收入少得多。公司則辯稱,開具收入證明,僅是給張某幫忙,其内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争議焦點】
張某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數額是以收入證明還是銀行流水為标準确定?
【裁決結果】
仲裁委以銀行流水顯示數額為标準,支持了張某2016年至2021年期間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案例評析】
收入證明因蓋有公司印章,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較高的證明效力。本案中,收入證明雖載明張某2019年1月至12月期間,月平均工資收入為6000元,但收入證明中的工資收入與銀行流水所示的工資金額相差較大,不合常理。結合對公司出具收入證明目的的考慮,仲裁委以銀行流水顯示數額為标準确定張某的工資數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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