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解決執行難,棗陽市人民法院自今年年初開始探索完善立、審、執各環節銜接機制,嘗試建立執行通知書前置制度。即把執行通知書内容嵌入判決書主文,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提高生效法律文書自動履行率。近日,該院發出了首份附帶執行通知的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周某以外出務工需要路費等為由,向賀某提出借款要求。2020年11月30日,賀某通過微信向周某轉款20000元。當日,周某通過微信聊天方式承諾,待其父過年回來後償還借款。後賀某要求周某返還借款未果,于2022年1月14日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
由于該案案情簡單,棗陽法院依法适用小額訴訟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并于 2022年2月11日當庭宣判。判決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償還賀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同時,該判決還責令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法院報告财産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解讀
看似是判決文書内容上的簡單添加,帶來的法律效果卻不簡單。将執行程序中執行通知書的内容作為判決主文的一個條款,判決送達即視為當事人已知悉執行通知内容,若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在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後,法院不再需要向當事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即可開展執行工作,消除了在執行階段再行送達的問題。這一方面有助于督促當事人按時履行生效文書确定義務,提高判決權威性,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執行環節、提高執行效率,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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