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上人們都稱欠錢不還的人為“老賴”,但在法律上“老賴”是指有能力還債而拒不還貸的人,或者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
因為執行難是法院工作的難點,也是老百姓的堵點。因為許多失信人的行為使法院強制性的法律文書,變成一紙空文。
财富創造,誰也不容易,借出去的錢說好,講借講還。但借時是好話連篇,還時卻要經過法院讨要。執行人找執行法院也是迫不得已啊,針對執行難最高法陸續出台了一些限制老賴的措施,除了一般财産的強制執行外,執行法院還可以對被執行人部分特殊标的物進行強制執行。
1、符合條件唯一住房可以執行
2、無證房産也可被執行
3、屬于被執行人财産,但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産。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過戶登記的房産,執行法院向國土,房産等部門提交繼承,判決,裁定文書,對被執行人未辦理過戶的房産,強制過戶後執行。
4、執行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
5 、執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廠房及廠區内的辦公樓,宿舍等财産。
6、執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
7、執行預售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查封後,開發商與被執行人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除合同,不得對抗人民法院執行。法院可以繼續執行預售房産。
8、執行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财産。
9、執行被執行人子女名下财産,與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的存款,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車輛,負債期間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财産。
以上九個方面最高法院在解釋、答複、複函中均有明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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