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2日7時許,朱某駕駛香槟色小型客車,沿萬科城由北向南行駛至310國道與萬科十字北200米右轉時,與楊某駕駛的紅色摩托車沿萬科城便道由東向西行駛發生碰撞,緻楊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分析這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朱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通行、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引發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律法規引用:當事人朱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應當在确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号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定。
臨渭交警提醒: 希望大家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駛時,應多注意觀察,降低車速,謹慎安全駕駛,确保自身以及他人生命财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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