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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有關法律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4 12: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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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有關問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訴訟時效已過,還能主張權利嗎?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内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義務人獲得抗辯權,但是權利人并不喪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方當事人未提出已過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義務人應履行相應義務。

2.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是“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

列舉以下幾種情況:(1)明确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履行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訴訟時效期間的第1天;(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權利人主張權利時給對方當事人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3)人身傷害中,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傷勢當時未發現的,從傷勢确診之日起算;(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侵權的,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确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5)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應按照相應的履行日期分别計算,而不是從最後的履行日期開始計算;(6)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在權利受到侵害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若在該期間,出于各種原因其受損害的權利未得到救濟的,受害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算,适用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3.什麼是訴訟時效中止、中斷?

所謂訴訟時效中止,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發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導緻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使訴訟時效停止計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再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止事由一旦發生的,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除之日,再繼續計算訴訟時效。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所謂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發生特定事由的情況下,已經進行的訴訟期間歸于無效,待到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典》第19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視為提起訴訟的行為∶(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申請仲裁;(3)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4)申請強制執行;(5)申請支付令;(6)申請破産;(7)向行政機關申訴。

導緻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一旦發生,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不計算入内,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可以反複中斷,但是最長時間不能超過權利最長保護期間,即20年。

《民法典》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在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法官不能主動适用訴訟時效而判決權利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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