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字誰取的?【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我的名字誰取的?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身份識别自我價值
●概述
姓名是人類為區分個體,給每個人特定的名稱符号,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别人群個體差異的标志。近年來,因姓甚名誰引發的姓名權糾紛不乏其例,主要涉及幹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權。此外,在互聯網時代,很多人都使用網名,網名也具有了指代一個人的作用。民法典順應了時代的要求,在人格權編對姓名權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如果網名、筆名、藝名能夠起到識别身份的作用,也可參照姓名權進行保護。
●案例
邁克爾·傑弗裡·喬丹系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其于2012年以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原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個商品類别上注冊的“喬丹”“QIAODAN”等多項商标。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駁回其申請。喬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至2015年,一、二審均敗訴。此後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公司對争議商标“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标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标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同時認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法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專家說法
褚霞(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
彰顯法治建設對“人”的進一步關注
姓名是以人類血脈傳承為根基的社會人文标識,更是人們在社會中必不可少的符号與标識,用來确定和代表各個自然人個體,并與其他自然人相區别。可以說,姓名是特定自然人的專用文字符号的标記,尤其是知名人士,其姓名對身份識别性更為顯著,也更具有經濟價值。作為一個特定的自然人,有權依法确定、變更姓名,也有權就姓名進行合法合理使用。對此,法律通過“姓名權”的方式予以保護,而姓名就是自然人姓名權的客體。
民法典将姓名權的保護以專章的形式予以規定,明确自然人有權“決定、使用、變更、許可”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對姓名權現實保護問題的深切回應和提煉,進一步提升了法律層面對姓名權的重視,彰顯了我國法治建設對“人”的關注,回應了人們日漸增強的尊重自我價值的需求,有助于增強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意識。
2018年至2019年的某省高等學曆數據清查工作中發現有上百人涉嫌冒名頂替入學取得學曆,即是侵害了被頂替者包括姓名權、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在内的民事權益。民法典明确規定姓名權依法受保護,對自然人姓名權的保護、侵權認定和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據。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對姓名權的權利享有和行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是對社會現實具體問題的有效回應,也有助于處理複雜、多變且多元的姓名權相關問題。濟南市民呂某欲為其女兒取名“北雁雲依”,但當地派出所認為此姓名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拒絕登記,後呂某以被監護人的名義,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包括自我命名權和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駁回了呂某的訴請。法院認為姓名由姓氏和名字組成,姓氏主要來源于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名字則源于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中國人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更承載着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無正當理由而随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進一步關注到了人格利益的商業價值。随着時代的發展,姓名除了作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标識,還因特定自然人的社會身份、影響力而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價值,明星代言行為就是人格與财産的結合,如阿裡巴巴集團将“馬雲”二字注冊為商标。同時,為了規制商業活動中對自然人姓名的不當使用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将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衆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标,屬于“其他不良影響”。如果當事人主張訴争商标損害其姓名權,相關公衆認為該商标标志指代了當事人,容易認為标記有該商品系經過當事人許可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的,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标損害了當事人的姓名權。比如上述喬丹商标争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即是如此。
(光明日報記者陳慧娟采訪整理)
《光明日報》( 2020年09月15日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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