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法律問題,點擊文末藍色字體了解更多】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時,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