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最怕的是向喜歡的人表白;
長大後,最怕的是借錢不還。
都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然而總有一些人想方設法的逃避還錢!
近日,
牟平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被告人孫某故意将借款時間寫錯,
并以此為由推脫還款,
最終的結果如何?
咱們一起來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顧
2011年3月,孫某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便找丈母娘柴某借款5萬元,之後孫某與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在一次吵架之後李某便要求孫某把借母親的錢理順清楚,并要求孫某打借條,同時通知母親叫着村幹部來到家中當個見證人。柴某當時尋思現場也有村幹部看着,在孫某寫好借條後就沒細看,順手把借條放進了包裡。
時間一晃已過八年,可孫某一直閉口不提還錢之事,柴某也多次找孫某要求他還錢,可孫某總找借口不還錢。無奈之下,柴某隻好将其起訴到法院,但當她從家裡拿出借條時,借條上的内容讓她驚呆了,内容為:“今借柴某伍萬元整。20011.6.12 孫某”。借款時間居然發生在18000年後!看着這張“紮心”的借條,柴某後悔不已,怪自己當初太大意。
法院審理
在第一次庭審質證時,孫某先主張借條中 “伍萬元整”四個字不是本人書寫,并申請對該四個字進行筆迹鑒定。牟平法院委托煙台某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借條中的“伍萬元整”四個字是孫某所寫。孫某看見鑒定結果之後承認借條是其所寫,但随後又在庭審中辯稱雖然自己出具了借條,但實際借款并未發生。而對自己憑空出具借條的行為,孫某又拿不出合理的解釋。同時孫某以其故意将借條的落款時間寫作“20011.6.12”為借口,解釋道:這是出于玩笑的心态,是要祝願他與妻子的婚姻感情“萬年永固”;并且就算這借條有效根據該落款日期,可還款日期也應是20011年。
牟平法院審理認為,遵照生活常識,向他人出具借條的行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時或之後。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條,屬特殊情形,應由提出該主張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案被告未對其特殊行為(沒收到借款卻憑空出具借條)作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供證據,故法院認定孫某實際已收到柴某借款50000元。關于借條的落款時間(20011.6.12),法院最終認定系孫某書寫時的筆誤,實際時間應為2011年6月12日。因雙方并未約定借款期限,故柴某有權随時要求孫某還款,最終法院判定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向原告柴某還清借款本金50000元。
生活中,借條一定要寫清楚,
以免發生類似不必要的糾紛。
那正确的借條該如何書寫呢?
繼續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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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别把借條寫成欠條。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将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借條必須與欠條區别開來: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二)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三)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四)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五)應寫清楚借款用途;
(六)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七)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八)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九)注意表述清楚明确,沒有歧義。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将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産生争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十)底部落款寫上雙方名字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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