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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規招投标考點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7 14:06:29

一建法規招投标考點?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債權債務的問題因此,學習有關債權的基本法律知識,有助于在實踐中防範債務風險,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一建法規招投标考點?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建法規招投标考點(建設工程債的産生)1

一建法規招投标考點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債權債務的問題。因此,學習有關債權的基本法律知識,有助于在實踐中防範債務風險。

  此章節為每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必考知識點,19-22年均以單選或多選題型出現,希望大家務必掌握該知識點。

  知識點:建設工程債的産生

  一、合同

  在當事人之間因産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産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任何合同關系的設立,都會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的關系。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合同産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

  建設工程債的産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産生債的關系;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産生債的關系。

  二、侵權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也常會産生侵權之債。如施工現場的施工噪聲、廢水及廢棄物排放,有可能産生侵權之債。此時居民是債權人,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是債務人。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

  《民法典》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适當補償。

  四、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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