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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确定的法律依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1 16:05:34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确定的法律依據(精神損害賠償金并非漫天要價)1

編輯 / 胡昊

排版 / 小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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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讓我有些無可奈何,借此案,跟大家講一下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這個案件的情況是這樣的:

唐先生是保安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保安隊長,與保安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有勞動合同,随後被派遣到大家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實際工作。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确定的法律依據(精神損害賠償金并非漫天要價)2

2021年3月9日22時許,在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混合保安宿舍内,唐先生與另一保安公司的派遣過來的保安方先生因尋找對講機的瑣事發生口角,後方先生對唐先生進行了毆打,緻使唐先生頭部、面部和眼部均不同程度受傷。原告的傷情經同仁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腦外傷後綜合征、多發軟組織損傷、踝關節損傷和眼球鈍挫傷。

唐先生被毆打後,身心均受到了一定的損害,多次就醫療所産生相關費用向方先生追索未果。

了解案情以後,我詢問了唐先生的訴求,如下:

一、請求方先生支付醫療費5000元;

二、請求方先生支付營養費2000元;

三、請求方先生支付護理費3000元;

四、請求方先生支付交通費600元;

五、請求方先生支付誤工費9000元;

六、請求方先生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七、請求保安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大家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以上各項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八、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方先生、保安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大家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我問唐先生,是否申請做三期鑒定和傷殘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最終承擔。唐先生一口拒絕了我。

我問唐先生,你是否請了護工,如果沒有,是否可以提供家屬照顧誤工的證明以及醫院開具的需要護理的醫囑。唐先生答複,沒有。

我問唐先生,醫療費票據加起來隻有2000多元,醫囑建議休息三天,且無增加營養必要性說明,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是怎麼計算的?唐先生答複,我認為值這麼多。

同時,告知我他之前的視力很好,被毆打之前能看到視力表倒數幾行,現在就差很多,但是具體之前多少,現在又有多少,是否是陳舊傷或者是老花、近視、青光眼、白内障等非外傷病症,他不願意配合複查。

而且主張,他有殘疾證,和貧困證明,應當得到優待。和他差不多情況的同事,之前被打拿到了十七八萬,他認為他要的少了。

我耐心地向其解釋了所有的訴求需有法律依據,否則,很難被支持。尤其是五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緻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隐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三種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1)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本案,唐先生起訴的案由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屬于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類别。

那麼,唐先生訴求的五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否有可能被支持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的法律法規中,還沒有一個明确的标準供參考。涉及到金錢的,必然需要參考各個地區、不同案件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難以統一。但是,可以參考上述因素由法官綜合裁量。

翻閱裁判文書網上,參考相關案例不難得知,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從一萬至五萬元不等;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從2000元至8000元不等。

精神損害嚴重的标準包括:

(1)死亡;(2)重傷或者殘疾;(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4)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緻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産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産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縱觀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唐先生并不屬于上述嚴重的情況,很顯然,其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求過高。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人格權被侵犯而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獲得的合理合法的物質彌補,用于減輕受害人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但并非是一味要錢的萬能藥劑,也不是侵權責任的兜底條款。被毆打受到身心傷害固然值得同情,但如果超出法理和情理的框架,必然難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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