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的一種現實存在形式,本質屬性為國防戰備設施,歸國家所有。
2、開發商作為建設方可以享有人防車位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而非所有權),但需履行備案批準程序!
3、開發商必須經過人防主管部門備案批準,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才能取得人防車位使用權,反之,未經批準,不享有對人防車位的使用權。
4、現實生活中,所謂的“人防車位買賣”實際上租賃,而非買賣。
5、提示1:租賃或者“買賣”人防車位時候,需要核查下,開發商是否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6、提示2:《民法典》規定租期不能超過20年,簽訂人防車位合同時候,需要注意相關租期條款,是否有自動續期等條款。
7、提示3:遇到法律問題,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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