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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民事案由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7 15:35:47

什麼叫民事案由(幾組極易混淆的民事案由梳理辨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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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的确定意義重大,它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明确訴訟請求、法院立案和審判中确定訟争焦點與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據。但實踐中,有一些案由易被混淆,難以區分。為此,我們專門從民事案由庫中梳理出以下五組(多數為三級案由,特殊之處個别說明),進行分組辨析,以供參考。


一、服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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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概念

服務合同糾紛:指因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間約定的有關權利義務關系協議産生的糾紛。服務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務而非物的交付。服務合同一方多為專門從事服務業的個人或法人。多數服務合同具有人身性質,須由提供服務的義務方親自履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根據服務内容的不同,可進一步細化為22類(四級案由):電信服務、郵寄服務、醫療服務、法律服務、家政服務、物業服務等等。

勞務合同糾紛:作為民事案由的一種,此處為狹義的勞務合同,即雇傭合同,指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收人依法簽訂協議,勞務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勞務活動,接受人支付報酬。

勞動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争議的一種,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可進一步細化為7類(四級案由):确認勞動關系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非全日制用工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敬業限制糾紛等。


2. 法律适用

服務合同糾紛:主要包括《合同法》《郵政法》《律師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會計法》《電信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應根據不同的服務合同選擇不同的法律條文。

勞務合同糾紛:主要為《民法通則》第119條,《侵權責任法》第35條,《人損司法解釋》第1、11、21條,《合同法》等。

勞動合同糾紛:主要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争議司法解釋》《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二》《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三》《勞動争議司法解釋四》等相關規定。


3. 注意點

(1)确定案由應堅持“具體案由優先”原則,即按照四級案由、三級案由、二級案由的順序來确定案由,前一順序無法适用的,才适用後一順序。

(2)勞動合同的雙方并非平等關系,而服務合同、勞務合同的雙方系平等主體。

(3)與買賣合同不同,服務合同的标的是服務産品,具有非實物性、不可儲存性、生産消費同時性等特征。


二、質押合同糾紛、典當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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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概念

質押合同糾紛:質押包括動産質押權利質押。動産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其動産出質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以财産權利設定的質權,包括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倉單、提單、股權等等。

典當糾紛:典當是指當戶将其動産、财産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将其房地産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費用後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内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我國目前所稱的典當行,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


2. 法律适用

質押合同糾紛:主要包括《物權法》第17章、《擔保法》第4章、《民通意見》《擔保法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

典當糾紛:典當制度法律依據在《民通意見》中僅有部分簡單規定,具體規則主要為《典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3. 注意點

(1)質押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隻有當事人就質押合同(從合同)單獨提起訴訟的,才能确定為質押合同糾紛,否則需以主合同法律關系确定案由。

(2)典當法律關系是複合法律關系,即借貸關系與擔保關系混合在一塊,彼此間發生有機結合,沒有主從之分,應适用統一的典當規則處理。而一般借貸與擔保法律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有主從之分,且一般情況下需适用不同的規定處理。


三、取回權糾紛、别除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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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概念

取回權糾紛:取回權是指财産權利人主張由管理人返還或交付不屬于破産财産而歸其支配的财産的權利,包括一般取回權、出賣人取回權(四級案由)。一般取回權指對債權人占有的不屬于其的财産,所有人享有的取回權;出賣人取回權指法院受理破産申請時,出賣人已将标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時,出賣人享有的取回權。

别除權糾紛:别除權是指在破産程序中,對破産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可不依照破産程序而對該特定财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破産債務人為自身債務提供的财産擔保,另一種是破産債務人以自身财産為他人債務提供的擔保。行使别除權依據的基礎性權利為擔保物權,即《物權法》規定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此外的其他法律關系,除非法律有特别規定,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 法律适用

一般取回權糾紛:主要依據《企業破産法》第38條;出賣人取回權糾紛:主要依據《企業破産法》第39條。

别除權糾紛:主要依據包括《企業破産法》第49條、59條、109條、110條、132條的規定。


3. 注意點

(1)取回權糾紛案件,有多種表現形式,取回權人、債務人、管理人、債權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均有可能不同。判斷是否屬于取回權糾紛,關鍵看争議焦點是否為取回權的行使,對行使方式及具體糾紛的表現形式在所不問。

(2)擔保物權作為别除權的基礎性權利,标的物須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别除權的行使也應以該特定物為限。若該特定物在擔保期間損毀、滅失或被征收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代位物亦屬别除權人優先受償的範圍。

(3)擔保物權人行使别除權,應向管理人提出申請。對破産人特定财産享有擔保權的破産債權人還應根據《企業破産法》第49條的規定,申報債權并說明擔保情況。


四、返還原物糾紛、占有物返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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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概念

返還原物糾紛:指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不動産或動産的人返還該物的糾紛。

占有物返還糾紛: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請求返還的糾紛。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事實狀态将受到破壞,因此,法律賦予占有人以保護占有為目的的返還占有物的請求權。


2. 法律适用

返還原物糾紛:主要依據為《物權法》第34條。

占有物返還糾紛:主要依據為《物權法》第245條。


3. 注意點

(1)無論是返還原物還是占有物返還,均按不動産或動産來确定管轄。不動産返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動産返還,據當事人間産生返還請求權的基礎法律關系确定關系。

(2)占有物返還是指純占有人喪失占有後的返還請求權,不同于物權人在其物受到侵占或依據合同等約定要求他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若屬于後者,可據請求返還的法律依據确定适用物權糾紛項下各類物權中的原物返還請求權之案由,或适用合同糾紛項下合同解除、無效等返還财産之案由。占有物返還糾紛中的請求權人,既包括無權占有人也包括有權占有人。

(3)返還原物與返還财産并不完全相同。返還原物指物的返還,返還财産指财産的返還,财産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權利,返還财産的範圍要大于返還原物的範圍。


五、聯營合同糾紛、合夥企業糾紛、合夥協議糾紛

1. 基本概念

聯營合同糾紛:聯營指企業法人間或企業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間通過協議或章程進行經濟聯合的組織形式。聯營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合同型聯營三種。因聯營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所生糾紛适用本案由,而對聯營内部機構設置、人員組成等管理方面引發的糾紛,不予受理。

合夥企業糾紛:合夥企業有獨立的字号,獨立的意思形成機構和執行機構,其财産與合夥人财産發生一定分離,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其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民法總則》将其劃入非法人組織一類。合夥企業糾紛為二級案由,其下三級案由包括入夥糾紛退夥糾紛合夥企業财産份額轉讓糾紛

合夥協議糾紛:合夥協議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明确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所訂立的協議。個人合夥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合夥人為自然人;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合夥人須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分享收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


2. 法律适用

聯營合同糾紛:主要依據為《民法通則》第51、52、53條,最高法《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等相關規定。

合夥企業糾紛:主要依據為《合夥企業法》等相關規定。

合夥協議糾紛:主要依據包括《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及最高法《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等相關規定。


3. 注意點

(1)法人型聯營要求各主體共同組建的新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擔責。該實體符合《公司法》條件聯營體的,實體上适用《公司法》,确定案由時可适用“聯營合同糾紛”,也可适用二級案由“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項下的三級案由;該實體為非公司法人聯營體的,适用“聯營合同糾紛”。

(2)合夥型聯營要求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但不具備法人條件,各方以各自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财産擔責。對申請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實體上适用《合夥企業法》,确定案由時可适用“聯營合同糾紛”,也可适用“合夥企業糾紛”;沒有登記的,實體上不适用《合夥企業法》,案由應為“聯營合同糾紛”。

(3)合同型聯營即松散型聯營,各主體間按照協議約定相互協作但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擔責。此種類型糾紛按照合同基礎法律關系确定案由。

(4)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最大不同在于:合夥企業本身已屬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而通常所說的合夥協議并不涉及企業,針對的隻是自然人間的相關協議,也即民事合夥

(5)商事合夥而言,如企業法人間或企業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間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夥型聯營,若申請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實體上适用《合夥企業法》,适用“聯營合同案由”,也可适用“合夥企業”項下三級案由;若沒有登記,則不能适用《合夥企業法》,應參照民事合夥适用“合夥協議糾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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