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權侵權兩個判定标準? 判斷是否構成商标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标法意義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别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商标權侵權兩個判定标準?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判斷是否構成商标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标法意義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别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第四條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标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産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第五條
商标用于服務場所以及服務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名片、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相關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票據、收據、彙款單據、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第六條
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載體上; (二)商标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參展證明及其他資料; (三)商标使用在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台、應用程序等載體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維碼等信息載體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
第七條
判斷是否為商标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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