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滕檢菌,在我國什麼情況下,犯人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呢?今天我們就請檢察官為大家普及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法律知識。
暫予監外執行的八問八答
Q
什麼是暫予監外執行?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Q
為何要設置暫予監外執行刑罰制度?
A
設置暫予監外執行刑罰制度的目的:是對患有嚴重疾病需一段時間出監獄就醫的罪犯健康權益的保護;是對腹中胎兒、哺乳嬰兒及其懷孕罪犯的人性關懷;是對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的從寬執行。
Q
保外就醫的條件?
A
(1)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
(2)病情條件:患有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險的。
(3)保證人條件: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确定。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4)矯正影響評估:監獄、看守所對需要調查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社區矯正對所居住社區有影響的,需委托相關社區,出具《社區矯正影響評估意見書》。
Q
哪些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A
對病情、刑期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但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髒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内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Q
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
A
病情診斷,社區評估,保證人保證,獄内公示,監獄局批準,上網公開。
Q
對罪犯實行暫予監外執行由哪些機關決定或批準呢?
A
(1)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2)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3)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後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适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Q
暫予監外執行是對刑罰的中斷嘛?
A
暫予監外執行,不是刑罰執行的中斷。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等同于在獄内執行!
Q
檢察機關如何對罪犯進行暫予監外執行監督?
A
主要查看其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是否有社會危險性;是否有自傷自殘情形;執行刑期是否符合;審查《社區矯正影響評估意見書》;審查保證人情況。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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