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農村,老人們常常會說一句話叫:賣莊子賣地,一輩子沒出息。
這裡的莊子指的是宅基地,這裡的地指的是劃分給自己的農耕田。也就是說,在老一輩農民心裡,宅基地和農耕田是不能輕易賣給别人的,這樣的人一輩子沒有啥大出息。把自己最根本的居住和農田都給賣掉了,以後住什麼地方?以後吃什麼?
但同時,我們可以從這句話裡窺見另一層意思,也就是說,在他們的心裡,這些都是能自己做主賣掉的。
事實上,并不可以。
在農村有一些人會因為缺錢賣掉宅基地甚至是農耕田,這樣的人在農村,通常被同村人稱為敗家仔。黑嫂一個本家堂哥就是這樣的人,天天抓魚摸蝦,老想着賣家裡東西換錢。
還有一類人是外出了,或者是工作,或者是做生意,自己也在工作或者是生意的地方買了房子,以後不想再回到農村了,于是就想着把農田給賣掉,反正自己也不種了嘛。
很多人在這裡有一個誤解,那就是劃分下來的農田,是承包田,個人是不能買賣的,多數人的心目中想的是這是我的,我想種就可以種,我想賣就可以賣。
這裡,人們混淆了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那麼,這些東西為什麼不可以私人買賣呢?我們先說一下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的區别,再說一下為什麼不能賣,以及賣了後會怎麼處理。
Ⅰ:關于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什麼叫所有權?就是通過國家法律确認的财産所有者。他對這些财産有使用、占有、處置的權利。這就是所有權。
也就是說,當擁有某樣東西的所有權時,我們對這樣東西可以占有,可以使用,也可以處置。占有是自己留着,不用也可以留着。使用是自己可以随便使用,處置就是自己感覺沒用時,可以賣給有需要的人。
打個簡單的比方,我們對自己的房屋就有所有權。
當我們不住在屋子裡時,隻要屋子還在,隻要屋子沒塌,這就是屬于自己的。當我們想住進來時,這誰也攔不住,因為這是自己的,所以自己可以随便使用。當我們感覺不想住了,另外也不想就這樣空着,也可以賣掉,如果價錢合适,也有人買,自己是可以賣掉的。但需要符合當地的相關規定。
而屋子下面的宅基地,我們隻有使用權,因為上面有我們的房子,根據主地一體原則,所以我們擁有了上面房子的所有權時,則自動擁有了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權。
使用權僅僅是使用,我們看上面所有權中包括的三種,分别是使用、占有、處置。而這裡的僅僅有使用權一樣,也就是說,因為上面有你的房子,所以你有使用的權利,但是你沒有占有、處置的權利。
你說我不使用了,我占着行不行?上面有你的房子時行,如果房子坍塌導緻空置兩年以上,那就被收回了。如果是想賣掉行不行呢?當然是不行的,因為沒有處置的權利。同理,當父母去世,我們可以繼承他們的房屋,因為有房屋,所以才連同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權也一同繼承了,當上面沒有房屋時,宅基地是不能單獨被繼承的。
這些是屬于村集體的,我國《國土管理法》第十一條中說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和村委會經營和管理。
所以,個人是隻有使用權并沒有處置權的。宅基地是使用權,農田的則是承包經營權。
很多人對于劃分給自己的田地有誤解,其實這是家庭承包聯産制。按照上面《國土管理法》的規定,村集體的地屬于村集體,所以在農田上,村集體是發包方,而農戶是承包方。
承包方承包以後,得到的是承包經營權,其實也是使用權,但并不是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總則中就已經明确,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啥意思呢?就是這些農田雖然承包給你了,但是所有權是在發包方也就是村集體裡,并不是在自己手裡,自己得到的是承包經營權。
既然隻是承包經營權,自然是不能買賣的,也不允許買賣。不是自己的怎麼可以賣?自己沒有所有權怎麼能賣?等于是拿着别人東西給賣了,能行嗎?
而在承包期内,自己怎麼經營發包方則不能幹涉。當然了,這裡的經營指的是不改變土地實際用途的情況下。比如說農田裡自己種辣椒,種甜瓜,這些都是自己的經營權。但不能說農田裡建一個木炭廠,我搞燒木炭,這樣就改變了土地的實際用途,是不允許的。
随意改變用途尚且不能,就更不要提私自買賣了,隻有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不能随便處置。
Ⅱ:假如買賣了會如何處理
首先,這樣的買賣是不會得到承認的,不管是買賣雙方,都得不到承認。《農村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當有人随意買賣耕地時,可以收繳違法所得。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這裡說的是違法所得,說明私自買賣是違法的。
就賣的一方來說,當自己感覺沒用而賣掉時,比如說我賣了五萬塊錢,這個是違法的,可以由當地自然資源部門進行收繳,把這五萬塊錢給收回去,而且還可能連帶着承包經營權給收回去。
就買的一方來說,《農村土地管理法》同樣是在第七章第七十二條中規定,會被限期拆除農田上的建築以及設施。
這等于是買了個寂寞。比如說自己買了後在上面建了房子,或者是工廠,那會被限期拆除,就在昨天,我們村拆了兩個養豬場,就在黑嫂家農田邊上。那本來并不屬于随意買賣,因為兩方并沒有買賣耕田,而是轉包。就是有人轉包了别人家的農田,一畝地一年好像是一千塊錢。
有人會覺得奇怪,這是人家轉包,等于是流轉,這不是鼓勵的嗎?怎麼會拆除?又不是買賣。是轉包沒錯,但他們随意改變了基本農田的用途,這也是不行的。
可能有人會不解,假如這樣說的話,那無法回來種地的人怎麼辦?比如有人在城市工作,根本沒時間回來點種或者收割,難道就這樣荒着嗎?這也是不可以的,連續抛荒兩年,村裡就可以收回承包經營權。
最好的辦法就是流轉,自己不能種了,但是别人能種,在不改變農田用途的情況下,将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等于是自己把經營權交給了他,相應的代價是他每年按每畝地給自己多少錢。
這樣是允許的,也是鼓勵的。但假如流轉給他後,他随意改變了用途,或者是連續抛荒,也是不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條中說,随意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或者持續抛荒兩年以上,村集體有權收回承包權。
Ⅲ:由上面我們可以看出來,在農村,房子和宅基地,農田和農田上的作物,這些都分着不同的屬性。房子我們有所有權,連帶着有了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權。農田上的作物是我們經營的,所以我們對農田擁有的是承包經營權。擁有所有權的自己可以買賣,擁有使用權以及承包經營權是不能随意買賣的。
所以,随意買賣的話。就賣的一方來說,賣地所得會被收走,承包經營權也會被收走。就賣的一方來說,會被限期拆除上面的設施,最後兩者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因為就農田來說,農戶得到的是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
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承包經營權一定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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