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消費者于2019年8月份購買的車輛,目前行駛裡程為53000公裡。消費者在補胎時發現輪毂開裂,質疑輪毂存在質量問題,聯系經銷商要求免費維修。經銷商檢測後判斷此故障非質量問題,要求消費者自費維修。
相關規定
2013版《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十條: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産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産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産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産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确使用、維護、修理産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分析處理意見
争議雙方共同向第三方機構申請了調解,第三方機構介入後向争議雙方了解情況并收集了相關材料,後續組織争議雙方對車輛進行現場查勘。經銷商根據專家指導對車輛輪毂與輪胎進行了分離并檢查了輪毂開裂痕迹。經現場檢查确認,輪毂确有多處開裂且輪毂存在不同程度外傷、失圓以及變形,有明顯的受外力特征,同時發現車輛底盤有拉杆斷裂情況。檢查過程中,消費者也表述了車輛在缺氣之前确實有行駛路況不好的情況。
依據争議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對車輛的現場查勘,專家認為該車輛輪毂開裂為外力造成,符合上述三包規定中的三包責任免除條款内容,經銷商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最終消費者自行維修車輛,争議雙方達成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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