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案例,廣西兩位農民李華、蔣明因砍伐兩株樟樹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
據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李華、蔣明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他人到靈川縣“和尚寺”山場砍伐兩株樟樹。經鑒定,被采伐的兩株樟樹為香樟,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
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李華、蔣明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香樟兩株,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法律分析僅砍伐兩株樟樹,就被判刑兩年有餘,很多人認為處罰過于嚴重,在李華、蔣明繳納罰金、自願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可以适度對其從輕處罰。
但處罰從來都是講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4條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珍貴樹木、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至于其中的情節嚴重,我國法律中也作出了明确規定,特指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毀壞珍貴樹木緻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或者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的。
本案中,李華、蔣明的行為已經屬于情節嚴重,法院在判刑時也充分考慮了其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在量刑時予以從輕。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