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利即正義》
很多人批評現在社會上缺乏契約精神,意思就是不遵守約定,經常背信棄義。但是,很多人可能忽略了簽訂契約的前提條件。
行為經濟學認為,讓對方遭受損失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彌補自己的心理損失。
對于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當事人來說,如果實力具備,那就直接“以牙還牙”;如果實力還不充分,那就隻好“守時待機”。
換句話說,隻要事前的簽約環境是公平的,即便契約條款本身“不公平”,雙方也會照章執行。“願賭服輸”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聶輝華《一切皆契約》
“損人”到底能不能“利己”?
選自聶輝華《一切皆契約》
01 一個煙草契約的故事
任何一門學科都有一些基本假設。經濟學的最基本假設是理性人。所謂的理性人,就是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隻做有利于自身經濟利益的事情,決不會做損害自身經濟利益的事情。但這産生了一個悖論:如何解釋現實中那麼多“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呢?比如說,張三辱罵李四,引起李四仇恨,這對張三并沒有任何物質上的好處;王五和趙六兩人合夥做生意,本來兩人可以掙100萬元,但因為分配方案談不攏,張三甯可自己不掙錢,也不想讓李四掙錢。中國古代有很多成語形容這類行為,例如“魚死網破”“同歸于盡”。其實從經濟學的角度講,這些行為都是非理性的選擇。那麼,經濟學如何解釋“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呢?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我們先從一個調研中聽到的故事。雲南是中國最大的煙草種植基地。由于煙草種植必須連片,所以政府會指定某個地區的煙農與煙草公司簽訂收購合同,将烤煙以合同價賣給煙草公司,這就是流行的“龍頭企業 農戶”模式。
電影《門口的野蠻人》
有一年煙草歉收了,煙草供不應求,按說煙草的收購價格應該更高才對,但當年的合同價明顯低于上一年的收購價,而且煙草公司不同意提價。煙農覺得很不公平,但又隻能把烤煙賣給煙草公司,因為煙草收購是壟斷的。于是,煙農在烘烤煙葉時,故意将一些煙葉烤焦。煙農這樣做并不會增加自己的收入,但這是煙農對煙草公司表達憤怒的一種方式。又有一年,煙草豐收了,煙草供過于求,本來應該降價,但是當年的合同價明顯高于去年的價格。此時,煙草公司希望降價,但是煙農不同意。于是,煙草公司很不滿意,故意拖延付款時間。
在這個故事中,先是煙農,然後是煙草公司,在履行契約的過程中采取了某種“損人不利己”的投機行為,這是為什麼呢?
02 給“損人不利己”現象提供了一個合理解釋
為了解釋這些看上去非理性的行為,半個世紀以來,經濟學家逐步建立了一門新的經濟學分支——行為經濟學。行為經濟學不同于我們在教科書上學習的主流經濟學,它用“社會人”假設取代了“理性人”假設,認為人是一種社會動物,不僅在乎經濟利益,而且在乎公平、正義、尊嚴等社會情感。而且,行為經濟學可以解釋很多主流經濟學難以解釋的行為,例如人們為什麼會過度自信,為什麼會根據小樣本決策,為什麼會“患得患失”?
2002年和2017年,行為經濟學家兩次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這說明行為經濟學逐漸得到了主流經濟學界的認可。對于行為經濟學家來說,這是非常重大的突破。因為,在2000年之前,人們總是認為行為經濟學有點“離經叛道”,不是主流,甚至有點像異端學說。
有意思的是,哈佛大學教授哈特本來是一個标準的主流經濟學家,但2008年之後他也轉向行為經濟學。通過引入行為經濟學視角,哈特不僅重新定義了“契約”,而且為大量存在的“損人不利己”現象提供了一個合理的解釋。
《勝利即正義》
哈特認為,契約是一種“參照點”(reference point)。簽約之後,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得到了契約當初規定的權利或利益,或者說他得到了公平對待,那麼他就會按照契約的實質精神,好好配合對方履行契約;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得到契約當初規定的權利或利益,或者說沒有得到公平對待,那麼他就會采取一些“投機”(shade)行為,包括背後搗亂、推卸責任、敷衍了事甚至報複對方。報複是所有投機行為中最嚴重的一種。行為經濟學認為,讓對方遭受損失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彌補自己的心理損失。也就是說,“損人”某種程度上是“利己”的,這也符合人類的情感:有時候你看對方不順眼,跟對方吵了一架,立馬覺得自己出了一口惡氣,感覺好多了。不是嗎?
哈特教授對契約的理解,刷新了我們的認知框架。主流經濟學認為,契約是雙方之間關于權利和義務的約定。一旦某個條款寫入契約了,不管對方是否履約,自己都應該履約,而且接受最終結果。這就是所謂的“契約精神”。這個說法固然沒錯,但是它沒有考慮人們的心理感受,從而難以解釋公平、平等這些人們非常看重的價值觀念。而在參照點理論看來,當事人并不是機械地履行契約,而是根據自己的心理感受來決定履約的方式,并影響履約的結果。如果說,主流經濟學将契約看作一根“繩子”,用來約束當事人的行為,那麼行為經濟學則将契約看作一把“尺子”,用來衡量當事人的公平感受。
03 關于損人不利己行為的三個問題
在煙草公司與煙農的收購案例中,雙方都有損人不利己的行為,與哈特的參照點理論預測完全一緻。不過,從參照點理論的邏輯來看,對于這些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我們還有一些疑問需要解釋。
第一個疑問是,當事人的報複行為是不是違法違規行為?如果是,那麼對方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并且懲罰當事人,這樣報複行為就不會發生了。而有意思的地方就在于,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是一個不完全契約,合同中有一些條款是無法向第三方證實的。因此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公平,完全可以利用合同的漏洞來報複對方,但又讓對方抓不到把柄。這其實就是我們在前文裡講過的“敲竹杠”行為。在雲南煙草的故事裡,煙農将煙葉烤焦了,煙草公司很難說煙農是故意的,或者煙葉就不合格了。雖然最上等的烤煙是金黃色的,但合同不可能規定什麼是“金黃色”,法院也無法鑒别。說白了,有些事情雙方是心知肚明的,但就是無法向第三方證實,這就屬于第三方信息不對稱。類似地,煙草公司延遲付款,煙農也不能去法院告煙草公司違約,因為煙草收購合同根本就不會規定具體的付款時間。煙草種植和收購依賴于天氣,而天氣是無法在一年前預測并寫入合同的,所以合同中不會規定精确的收購和付款時間。
第二個疑問是,什麼情況下當事人更有可能報複對方?我們在生活和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很多不公平的事情,但并不是每次都去報複對方。中國古代的成語很有意思,一方面教人“以牙還牙”“針鋒相對”;另一方面又教人“守時待機”“韬光養晦”,聽上去自相矛盾,其實是一種傳統智慧。參照點理論認為,當遭遇不公平對待時,當事人報複對方的程度主要取決于相對實力。如果一方實力更強,更有能力傷害對方,那麼他就會施加更多的傷害,直到這種傷害完全抵消他的心理損失。因此,對于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當事人來說,如果實力具備,那就直接“以牙還牙”;如果實力還不充分,那就隻好“守時待機”。
在日常生活中,媒體經常呼籲大家照顧“弱勢群體”,但其實所謂的“弱勢群體”有時卻是一個僞概念,因為強弱是相對而言的。煙草豐收時,煙草供過于求,所以煙農是弱勢群體,但煙草歉收時,煙農又成了強勢群體。作為有經濟學思維的人,我們千萬不能被道德沖昏了頭腦,而應該從利益的角度看穿對方,這樣才能理性地分析問題,否則就隻會陷入無休止的口水戰中。
電影《華爾街之狼》
第三個疑問是,契約是不是總是具有參照點功能?換句話說,在什麼情況下簽訂的契約,具有标尺一樣的參照功能呢?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哈特教授與合作者在瑞士的蘇黎世大學和蘇黎世理工學院招募52個大學生,不包括經濟學或心理學專業的學生,然後将他們随機地分成兩組:一組是買者,一組是賣者,然後讓他們模拟了5輪買賣物品的實驗,其中賣者可以決定給買者提供高質量的産品,也可以提供低質量的産品。研究者發現:如果契約是在完全競争市場上簽署的,那麼契約就具有參照點的功能。因為完全競争市場是一種對雙方都公平的環境,沒有人被強迫參與契約。進一步發現,在事前公平的環境下,雙方不在乎契約條款本身,而在乎契約履行的結果。換句話說,隻要事前的簽約環境是公平的,即便契約條款本身“不公平”,雙方也會照章執行。“願賭服輸”說的就是這個意思。相反,如果契約不是在公平競争的環境下簽署的,比如說價格是政策制定者規定的,而不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那麼契約就不具有參照點的功能,從而契約中那些不可證實的條款就難以保證被履行。
在雲南煙草案例中,煙草種植區域是由政府指定的,并且煙草公司是壟斷的,雙方都不是自願選擇的。也就是說,煙草公司和煙農之間的簽約環境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完全競争市場,這就為雙方的不公平感受以及投機行為埋下了伏筆。
04 重新理解“契約精神”
其實,參照點理論不僅能夠解釋“損人不利己”的現象,還能從新的角度解釋很多相關現象。
首先,參照點理論關于締約環境的分析,有助于我們重新理解所謂的“契約精神”。很多人批評現在社會上缺乏契約精神,意思就是不遵守約定,經常背信棄義。但是,很多人可能忽略了簽訂契約的前提條件。中國古代有一個成語叫“城下之盟”,意思是一個國家利用武力強迫另一個國家簽訂不平等的條約,這樣的條約往往不會被後者遵守。根據參照點理論,在不公平前提下簽署的契約,不具備參照點的功能,受到脅迫的當事人當然就不會嚴格遵守契約的實質精神,違約也就在所難免了。因此,當我們批評别人缺乏契約精神時,首先要考慮簽約行為本身是不是公平的。
其次,參照點理論關于投機行為的分析,有助于我們重新理解人際關系的冷暖。中國古代還有一句成語,“共患難易,同富貴難”。為什麼人們能夠曆盡艱辛一起創業,卻很難一起享受榮華富貴呢?根據參照點理論,隻有在公平的環境下締結的契約,并且各方實力相當,這樣的契約才能長期維持。在患難時期,創業者彼此之間的結交是在充分競争的環境下形成的,相當于在事前公平的環境下締結了共同創業的隐性契約。
電影《華爾街之狼》
關鍵是,創業初期各方的實力比較均衡,沒有人能輕易地損人利己,否則大家都要完蛋。也就是說,在創業時期違約的機會成本很高,得不償失。但是創業成功之後,創業團隊成員之間的實力差距就逐漸拉大,尤其是主要創始人擁有了和其他創業團隊成員之間不對稱的權威或權力。面對事業成功,創業團隊成員很容易高估自己的貢獻,低估别人的貢獻,從而認為自己遭受了不公平待遇。主要創始人認為,對照當初創業時的契約,自己付出太多,拿得太少,而其他創業成員也會這麼認為。還有一點,在事業成功之後,相對于創業初期,鬥争帶來的好處會更多,權力的價值會更大。因此創業團隊成員之間經常會采取不可證實的手段相互搗亂、拆台、内鬥,比如舉報别人偷稅漏稅、挪用公款、做假賬,最終往往是兩敗俱傷。我們在研究企業創業案例時發現,成功創業并且穩定發展的企業,最後幾乎都是隻留下主要創始人,其他創業團隊成員都退出了管理層。
主流經濟學無法解釋“損人不利己”的行為,但是在行為經濟學看來,如果當事人覺得不公平,那麼“損人”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利己”行為。根據參照點理論,事前的公平環境加事後的實力均衡,才能成就和諧的契約關系。當我們強調“契約精神”時,不能隻問結果,不問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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