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的偵查機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為建立健全機制,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積極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近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同意,自治區紀委印發了《關于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積極為幹部澄清正名的工作辦法(試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誣告陷害罪的偵查機關?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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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機制,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積極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近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同意,自治區紀委印發了《關于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積極為幹部澄清正名的工作辦法(試行)》。
《辦法》分22條内容,明确了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的範圍。其中,冒用他人名義進行誣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實情節嚴重;誣告陷害手段惡劣;幹擾換屆選舉、巡視巡察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明知已有明确調查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重複多頭檢舉控告,誣告陷害他人;策劃、指使或者雇傭他人進行誣告陷害;在組織調查期間,串供或者僞造、銷毀、轉移、隐匿證據,阻礙幹擾調查;嚴重侵害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擾亂他人工作生活;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等九種情形被認定為從重或加重處理情節。
同時,為充分保障公民檢舉控告的權利,《辦法》規定,舉報人确因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生錯告誤告、檢舉失實的,不作為誣告陷害處理。同時明确,對黨員、黨組織的檢舉控告認定為誣告的,須經設區市及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
《辦法》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涉嫌誣告陷害問題線索且具備可查性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歸口受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查處。采取向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反饋;涉及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時向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通報反饋;在本部門本單位給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在調查涉及人員範圍内,通過召開會議、個别說明等方式通報調查結果;在網絡媒體上給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調查結論,采取适當方式為幹部澄清正名,消除負面影響。
因教育、管理不力,連續發生或者大面積發生誣告陷害行為,幹部群衆反映強烈,造成重大影響;對認定為誣告陷害行為查處工作落實不力,或者對相關案件壓案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後果;在組織調查核實前或者調查期間向參與誣告陷害相關人員通風報信,阻撓、幹擾相關問題調查處理,不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拒不執行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澄清正名建議和上級處理意見,不為被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幹部澄清正名或者變通執行等四種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組織和責任人的責任。
“誣告陷害不僅是歪風邪氣,更觸碰了紀法底線。”自治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宣示着全區在保持反腐敗高壓态勢的同時,持續釋放“讓誣告者付出代價”的信号,進一步調動和保護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喻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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