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那麼究竟什麼是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又是什麼呢?
《民法典》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如法律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财産所有權,則每一個公民都享有行使财産所有權的權利能力。由此可知,隻要是人,不管年齡大小,身體狀況如何,是否有智力問題都具是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當然,公司企業法人也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因為這是法律拟制的人。
當然,有人會問,胎兒是否民事權利能力?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胎兒一般情況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隻有胎兒娩出時為死體或者流産的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其次,是關于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比較多,同時,并不是每個人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法典》第十九條到二十二條中有具體詳細的規定。主要分類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兩類人:一是精神病人;二是不滿八周歲的人。這兩類人行使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行使。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手機,接受贈予等都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指半精神病人和已滿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從事的純獲利益行為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從事其它(如買賣行為)如果從事買賣的行為的,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同意才有效。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含已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其從事的所有民事行為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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