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共享電動車被小車撞了誰的責任?6月25日,盧氏縣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為積極推行陽光司法,同時對青少年開展法治教育,該案開庭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盧氏縣實驗高中的部分師生走進法庭,現場旁聽庭審,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騎共享電動車被小車撞了誰的責任?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6月25日,盧氏縣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為積極推行陽光司法,同時對青少年開展法治教育,該案開庭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盧氏縣實驗高中的部分師生走進法庭,現場旁聽庭審。
案情回顧
2021年10月24日18時許,盧氏縣某中專16歲女學生小李(化名)用家長賬号掃碼後,駕駛共享兩輪電動車違規載人,在盧氏縣城區逆向行駛時,将行人于某某撞倒緻傷。于某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足2/3/4跖骨遠端骨折。經盧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李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李父母為于某某墊付了5000元醫療費後,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于某某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萬餘元。因小李屬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被列為共同被告。
當庭判決
6月25日9時,經過近一個小時的庭審,法庭休庭調解無果後當庭宣判,判決被告小李的父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賠償原告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5831.42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本案中,被告小李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規載人且未靠道路右側行駛,未在确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導緻事故發生,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小李系中專學生,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一些家長對孩子騎行非機動車等行為未盡到監管職責,甚至為孩子提供賬号或直接幫孩子掃碼開車,造成安全隐患。因此,法官在這裡提醒,監護人應履行好監護職責,對未成年人加強相關引導教育,禁止違規騎行非機動車,以免釀成禍端。
來源:河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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