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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承包方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的承包。業主作為發包方負責對外協調、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承包方企業對工程的質量、工期進度、安全管理和工程造價全面負責。
在2017年财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準則(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執行前, EPC合同收入的确認依據建造合同準則(以下簡稱“舊準則”)。準則的變化給EPC合同收入的确認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文以案例形式,探讨新收入準則下如何确認EPC總承包合同收入。
乙公司及其子公司丙公司均主要經營大型設備的生産、銷售、安裝及後期維護業務,安裝過程中會涉及少量土建工程。乙公司與客戶甲公司簽訂了A設備系統工程總承包合同。主要合同條款如下:
發包人:甲公司
承包人:乙公司
工程名稱:A設備系統工程
工程承包範圍:本項目包含土建、成套設備及配套設施的工程設計、構(建)築物工程施工、設備采購、安裝、運行調試;招标方人員培訓和保修期内的缺陷修複、保修。
合同價格:設計費10萬元,施工費800萬元。
支付條款:
(1)設計費:承包人提供設計圖紙,經第三方評審通過後,支付100%。
(2)施工費:
①土建工程竣工、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均經第三方檢測達标後,支付70%作為設備驗收款;
②設備驗收90天考核後,支付25%作為竣工驗收款;
③剩餘5%作為質保金。
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7天内開始試驗。試驗合格後,發包人和監理人雙方應在試驗記錄及驗收表格上簽字。
質量保修責任: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後一個月内無息支付。質保期為安裝調試驗收完成之日起12個月。
合同解除:發包人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立即與承包人商定已發生的合同款項。經雙方協商一緻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解除合同後發包人可繼續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發包人有權與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資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等資料。
01
收入确認基本原則的變化
舊準則下,EPC合同收入的确認依據建造合同準則,EPC項目通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認收入;新收入準則中,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确認收入。
新收入準則将原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合并,更強調合同的判斷與運用。
和舊收入準則相比,新收入準則發生了重大變化:
- 收入确認的時點由“風險報酬轉移”改為“控制權轉移”;
- 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确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取消了“建造合同”準則。
新收入準則下,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和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确認的判斷标準,打破了勞務和商品的界限,要求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确認收入。
對存在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新收入準則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所涉及的各個環節進項合理、有效評估,從而識别出該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履約義務,并對能夠單獨劃分為單項履約義務的實踐環節加以識别明确,評估各項履約義務是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還是時段履行的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将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最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确認相應的收入。
在新準則下,以合同的單項履約義務作為收入的确認依據,而不是以合同本身作為依據。
02
新收入準則下EPC收入确認
EPC合同涵蓋施工全流程,設計、采購及施工等事項是否分立為不同的履約義務,還是合并為一項單項履約義務,此時的如何分立、合并,與EPC項目本身相關。
從新收入準則規定的收入确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不難看出,“識别單項履約義務”最為關鍵——在識别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後,才能以此為基礎,确定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是時點義務還是時段義務,并針對具體情況确定相應的收入确認方式。
實務中,EPC項目合同不僅涉及商品,還涉及勞務事項,其規範标準應用于EPC項目的事項判斷中,對“識别單項履約義務”實有争議。
實務中,EPC項目常見收入确認方法有3種:
01
将整體視為一個單項履約義務,并根據時點履約還是時段履約的判斷結果在時點确認收入或按履約進度确認收入;
02
将設計、采購設備和施工視為兩項履約義務,其中,采購設備和施工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根據判斷結果在時點或按履約進度确認收入;
03
将設計、采購、施工視為三項履約義務,其中采購設備在交付控制權轉移時點确認收入,施工、設計根據判斷結果在時點或按履約進度确認收入。這種情形較為少見,未納入本文接下來的分析中。
根據背景資料分析,EPC承包合同下,乙公司承諾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包含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培訓、工程保修。該類履約義務是否作為單項履約義務,還是合并作為一項或者幾項履約義務,具體分析如下:
01
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
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是EPC合同下的乙公司承諾提供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案例中,這3項商品或服務應識别為幾個單項履約義務,以及收入如何确認,在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01
将設計作為一個單項履約義務,将施工和設備采購視為一個單項履約義務
實務中,通常認為EPC合同中的設備和施工不可明确區分,因為乙公司需提供重大服務将兩者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産出轉讓給客戶,但設計是否構成一個單項履約義務則存在争議。
如果設計方案對甲公司而言确實能夠單獨受益,并且公司的設計服務已經非常成熟或标準化,根據過往經驗,後續的采購和施工基本不會涉及到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問題,能夠合理判斷設計與采購施工之間不存在重大整合、重大修改或定制,也不具有高度關聯性,則有可能可以認為設計是一個單項履約義務。
設計作為一個單項履約義務
鑒于在乙公司的設計過程中,不會形成一個立即被客戶取得并消耗的資産,因此不滿足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一)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的條件。就設計服務而言,通常也難以滿足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的條件。
如果在履約過程中合同終止,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有權與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資,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實施文件及資料;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後,發包人應立即與承包人商定已發生的合同款項,包括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款、索賠款、本合同補充協議的款項,及合同約定的任何應增減的款項。經雙方協商一緻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如果根據業務慣例,乙公司會将設計過程資料交付給客戶,且該項目為定制化項目,乙公司的設計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根據業務慣例也能合理判斷乙公司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則可能可以滿足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産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内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的條件。因此,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乙公司提供的設計服務屬于在某一時段内履行的履約義務,按照履約進度确認收入;實務中如果設計時間較短,也可能采用簡化處理的方式,在客戶确認設計方案時一次性确認收入。
反之,如果根據合同約定和業務慣例無法得出乙公司擁有合格收款權的判斷,則設計服務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應當在控制權轉移時一次性确認收入。關于合格收款權的判斷是實務難點,需要綜合相關事實和情況謹慎判斷。
施工和設備采購作為一項履約義務
雖然合同約定了構(建)築物工程施工、設備采購、安裝、運行調試,但由于該項目為定制化項目,施工和設備采購、安裝、調試具有高度關聯性,且乙公司需提供重大服務将這些商品和服務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産出再轉讓給客戶。因此,可認為該項目的施工與設備的安裝、調試不可單獨區分,不滿足新收入準則第十條“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确區分商品:(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故施工與設備采購、安裝、調試作為一個單項履約義務。乙公司需對該履約義務根據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進一步判斷是否屬于在某一時段内履行的履約義務,以确定收入确認的方法。
02
将設計、施工和采購視為一個單項履約義務,在取得客戶驗收時确認收入
雖然合同單獨約定了設計費金額、發包人有權與其他承包人使用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實施文件及資料,但由于該項目涉及的設備為定制化設備,如果根據乙公司業務實質判斷,客戶(甲公司)很難從該設計本身,或從該設計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或者,設計服務與後續的采購施工之間存在重大整合、重大修改或定制,或具有高度關聯性,則設計服務不是可明确區分的商品。鑒于設計、施工和采購具有高度關聯性,可作為一個單項履約義務。
本案例中,由于設備價值占比較大,且履約義務不滿足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屬于在某一時段内履行的履約義務的任何一個條件,因此在取得客戶驗收控制權轉移時确認收入。
針對兩種不同的觀點,結合本案例的具體情況,我們從新收入準則第五條收入确認需要滿足的條件進一步分析,并結合設計本身與施工、設備安裝具有高度關聯性的特點,對該案例的處理更傾向于采用第二種處理方式。
02
培訓服務不作為一項承諾來識别履約義務
對招标方的運營管理人員培訓服務比較簡單,預計發生的成本極低,屬于合同中一項極為微小的承諾,與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的承諾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僅僅是類似合同中的一項例行公事的承諾。
盡管新收入準則并沒有對合同中無足輕重或例行公事的承諾進行識别履約義務方面的豁免,但基于對财務報表的披露影響微小,考慮重要性原則,不将其作為一項承諾來識别履約義務,不分攤交易對價,不對其确認收入,這是實務中常見的處理方式。
03
工程保修不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根據合同約定及乙公司的習慣做法,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缺陷修複、保修是為了向客戶保證所銷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準,即保證類質量保證,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乙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号——或有事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PC合同一般包含多項履約義務,新收入準則打破了原《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的界限,重新搭建了統一的收入确認模型。按照收入确認的五步模型及收入确認的條件,EPC合同收入的确認需結合識别合同、之後識别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确定交易價格,并對交易價格進行分配,最終确認項目收入。
在具體判斷時,還需要考慮EPC合同的交易背景、履約主體實際履約的方案及具體執行情況、業務慣例,以及曆史履約的情況進行綜合性分析——分析合同中的承諾之間是否能夠明确區分,以确定合同中包含幾個單項履約義務,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屬于時點履行還是時段履行的履約義務。
此外,EPC合同涉及聯合體或分包商時,還會涉及到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斷,也是常見的實務難點。
來源容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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