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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安置義務訴訟的時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1 02:32:24

有很多粉絲問我們:“和政府打官司,能赢嗎?就算赢了,對方還是不給錢怎麼辦?”這并不是空穴來風,實踐中也常有行政機關被判決履行賠償義務,但是遲遲未履行的案例。

這并不意味着對方不履行,作為維權當事人就對此束手無策了。

補償安置義務訴訟的時效(勝訴以後對方一直拖延不履行安置補償義務怎麼辦)1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行政判決書通常會給被告一定的履行期限,如果過了履行期限,被告仍未履行,被征收人有權攜帶生效判決文書要求對方履行安置補償義務。

勝訴以後對方如果一直拖延不履行安置補償義務,被征收人可以通過以下辦法主張合法權益。

方法一

如果對方不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家要特别注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期限要求,切勿超過申請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判決書的時間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即自判決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内申請執行。超過兩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執行申請。因此,應當在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後的兩年内申請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内劃撥;

2、在規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3、将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4、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将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機關作為訴訟參與⼈,其有義務履⾏法院作出的判決,當其懈怠履⾏,甚⾄不履⾏時,法院有權對他作出相應的處罰。

當事⼈如發現⾏政機關存在上述⾏為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要求⾏政機關履⾏。

方法二

如果對方不執行,還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要求對下級機關履行安置補償義務進行監督。

《行政訴訟法》對于行政機關履行義務的要求能夠有效通過法律約束行政機關的行為,給予被征收人充分的法律保障,通過法律手段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損失和權益。如果遇到此類情況而無法得到補償,可以通過上述方法進行主張,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介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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