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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産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與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二者有所不同:
1. 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法人不享有與自然人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
2. 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的時間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消滅。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3. 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限制在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範圍之内,并且受到設立人意志的約束,設立人在設立法人時确立的目的範圍直接決定了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未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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