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失業人員生活的重要保障
失業保險是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也就是我們一般說的五險中的一險,是國家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而設立一項保障制度。随着今年疫情的到來,更多的勞動者都進入到失業狀态,失業保險制度就變得更為重要了。那麼這一次,我們就說一下申請失業保險的條件、如何申請失業保險以及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所享受的待遇等信息。
失業保險最早的相關規定出現在1999年公布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之後依據相關條例,各省市都自行制定、頒布裡地區性的失業保險條例,對繳納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以及相關的待遇進行了規定。之後在201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進一步明确了針對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以及各省市相關的規定,我總結了一下與失業保險相關的法律問題,大家需要了解。
失業人員失去生活來源
1. 如何繳納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屬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随社會保險進行繳納。也就是勞動者入職之後,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中沒有失業險部分,個人無法繳納失業險。
失業保險的繳費标準,按照國家的規定一般為勞動者本人工資總額的2%,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各承擔1%,勞動者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部分地區相關标準可能高于此标準,具體要看各地的具體規定。勞動者工資總額低于當地社保繳費基數最低标準的,應當按照社保基數最低标準進行繳納,勞動者工資總額高于當地社保繳費基數最高标準的,按照社保繳費基數最高标準進行繳納。
社會保險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2. 申請失業保險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想要申請失業保險條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事業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超過一年的。
這裡需要明确的點有三點,第一點是勞動者如果申領了失業保險,則繳費年限重新計算。也就是失業後再就業的,至少要工作一年以上才能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第二點是要求用人單位開設社保賬戶并繳納失業保險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入職一家開立社保賬戶不足一年的用人單位并離職的,就算勞動者之前繳納失業保險年限有多久,都不能申請失業保險;最後一點在于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超過一年,這裡并沒有要求是在同一家用人單位或連續繳納,隻要在申請前繳納失業保險時間累計超過一年的就符合申領标準。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這一條中,各省市的具體規定也不盡一緻,但是總體來說可以這樣理解,由企業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均可以被認為是非本人意願中止就業的情況。這裡面包括由企業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員工的(也就是開除員工);企業非過失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要求降低待遇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還有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同時還包括,一些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情形也屬于非本人意願如、企業破産倒閉,企業被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産、結算的,因出現公司僵局等原因導緻公司提前解散的。勞動者基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因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屬于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的情況。
(3)辦理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意向的
勞動者應按照各個地區關于失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和流程,進行失業登記并向相關部門明确求職意向。
具體的辦理流程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到勞動部門辦理人員變更情況登記,解除勞動合同備案,并明确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然後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持失業證明到相應勞動主管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并領取失業登記信息表,然後帶着失業登記信息表和個人身份證明到指定的失業金申領部門進行失業金申領。這個部門一般在各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或社區就業指導中心。完成申領之後,一般是由相應的銀行代為發放。
辦理失業登記的事宜,在大部分地區可以由用人單位的人事專員在辦理勞動者離職時代為辦理。
(4)各地區的其他規定要求。
各個地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還會設定一些其他的要求,如部分地區要求失業金申領者不得在其他企業或法人單位中擔。任董事、監事等職位;不得具有任何企業或法人單位的股東、合夥人身份,名下不得登記有個體工商戶等等,具體要參考各地區的實際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目的是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
3. 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享受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失業保險金待遇各個地區按照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制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準。
(2)享受醫療保險補助。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職工醫療保險費用由失業基金支出,個人不繳納費用。也就是在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國家幫失業人員上醫療保險,個人不需要繳納費用。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基金應當向失業人員的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标準有個地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接受當地就業輔助機構提供的就業幫助或輔導。這一項既是失業人員的福利也是義務,如果無故拒絕相關就業幫助和指導的,是會被取消失業金申領資格的。
(5)部分地區還會針對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補助。這個就要看各地區自己的規定了。
4. 失業保險金待遇期限
失業人員一次可以享受到失業保險金待遇和本次申領是失業金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相關。具體關系如下:
1年以上不滿5年的,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待遇;
滿5年但不滿10年的,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待遇;
累計繳費時間在10年以上的,享受24個月失業保險待遇。
注意,如果申請過失業保險金的,再就業以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重新開始計算。單次失業保險待遇時間沒有用完的,可以在下一次申請失業保險金時累計使用,但單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最多不超過24個月。也就是應當享受12個月待遇的,享受了7個月之後就業了,然後下一次在申請失業金的時候如果還是應當12個月待遇的,則可以領取17個月失業保險金。
找到新工作,就停止領取失業金了
5. 停止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
按照法律以及相關的法規的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期滿的;
(2)重新開始就業的;
(3)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養老金的;
(4)服兵役的;
(5)移居國外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适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7) 部分地區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登記成立個體工商戶、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公司股東、合夥企業合夥人或者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等職位的,也将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符合以上情況的,将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
失業保險,是維護失業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别忘了申領失業保險金,保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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