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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無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2 02:43:36

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無(可以變應當)1

圖片來自最高法官網截圖。

對于行政訴訟中的官員“該出庭不出庭”情況,法院不再是“可以”建議處理了,而是“應當”提出司法建議了……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幹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實施。

該規定公布後,個中提出的措施承接了很多人的期許,其中涉及追責問題上的“‘可以’變‘應當’”口徑之變,也被認為對破解“民告官不見官”現象大有裨益。

事實上,通觀《規定》,有些内容頗顯實事求是精神:一方面,不是要求所有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都應出庭應訴,而是隻限于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态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重大案件。

另一方面,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并不是像通常認為的那樣僅指“一把手”,還包括副職負責人、被訴行為的相關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這也避免了“一把手”因分身乏術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等問題。

在實踐中,很多單位負責人(不單指一把手)并不是因為分身乏術,而是平時發号施令慣了不願坐在被告席上、不願成為服從者,因此“耍性子”能出庭卻不出庭。最高法的新規定對此明确,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且未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監察機關、被訴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人們總會根據利害判斷行事。讓拒不出庭的行為受到有效懲戒,顯然也能倒逼那些“一把手”“二把手”們遵循規則,不敢任性。

值得注意的是,對“民告官不見官”中官員該出庭不出庭的情形提出問責,并非首次被提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若幹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中,也明确了這點。

仔細對照《規定》與《通知》的不同,不難發現,其中一處關鍵表述發生了變化。此前的《通知》要求,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拒不出庭應訴等情況,“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公告,建議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規定》則要求,對此情況,“應當向監察機關、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衆所周知,作為法律術語的“應當”,不但有通常意義上的“應該”含義,還有“必須”的意思。也就是說,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卻不出庭等情況,被訴法院必須向監察機關等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這是法定職責。

此前,《行政訴訟法》修改與《通知》下發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低的現象确有改觀,但離根本性改觀仍有距離,很大一方面原因就在于受訴法院鑒于各種壓力與考量,很少提出司法建議,負責人不出庭也不會有什麼損失,這也增加了他們的僥幸心理,不拿出庭應訴當回事。

而如今,最高法專門把“可以”提升為“應當”,無疑增加了約束機制的剛性。接下來,也希望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議後,對責任人該嚴肅處理的絕不姑息,進而更有力地破解“民告官不見官”難題。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編輯 孟然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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