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兒媳女婿……誰才是我的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呢?法律的界定和老百姓的認知可能存在不同,民法典新增了對這三個概念的明确界定。
在家庭中所處關系的不同,意味着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的不同。房山法院法官助理劉婷婷介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從所涉範圍上說,是一個逐步限縮過程。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這符合人們的日常認知。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日常生活中往來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等都不屬于民法典所界定的“近親屬”。例如,民法典規定,需要實施手術,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民法典的新規定,就是要将性命攸關的權利交到足以負責和信賴的人手中。
“家庭成員”則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接近社會學中的“核心家庭”概念。民法典出台後,對家暴的認定也有了更清晰的依據。劉婷婷認為,這樣的界定有利于鼓勵具有特定關系的自然人之間相互親善、扶持,在賦予其相應義務的同時,也保障其相應權利的行使和财産利益的維護。
來源 北京晚報
記者 張宇
流程編輯 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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